【明慧网2001年12月14日】自11月3日以来,华侨时报连续大篇幅载文,不仅贩卖江泽民流氓政治集团恶毒诬蔑法轮功的谎言,并且以“加拿大法轮功习练者”(注:此人名叫何兵,加拿大法轮大法协会曾专门声明此人从来都不是法轮功学员)的名义,使用任何心理正常的人都不愿重复、最下流、最肮脏的语言,对法轮功、法轮功创始人及其家人、法轮功修炼者,进行无耻的人身攻击,有意欺骗公众,诋毁法轮功声誉。而中国大陆中新网则立即呼应,极尽一贯诬陷造谣之能事,以此愚弄欺骗世人。鉴于这种伤害的严重性,法轮功方面曾连续发出4封律师信给华侨时报,要求对方立即停止刊登诽谤法轮功的任何文章,并挽回其造成的恶劣影响。然而,华侨时报不但毫不理会,居然无视加拿大法律,召开所谓的“法轮功批判会”,继续向公众散布对法轮功的仇恨。在这期间,何兵还无理殴打在街头照相的法轮功学员,并恶人先告状,叫来警察,造谣说该学员打了她。事后,华侨时报颠倒黑白,诬陷说“法轮功学员围攻报社”, 法轮功学员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于12月6日向魁北克高等法院起诉,状告华侨时报、华侨时报业主和提供侮辱法轮功文章的作者何兵。当天,法院向原、被告各方送达了12月10日的开庭审理通知。
经魁北克高等法院12月10日开庭审理,产生加拿大魁北克省蒙特利尔地区高等法院裁定书及加拿大魁北克省蒙特利尔地区高等法院保证条款同意书如下:
高等法院裁定书
(1) 法庭已受理了原告的申请、宣誓书和提交的证据,法院也听取了原告的律师与被告Cresent Chau(华侨时报业主和出版人)和华侨时报(LE PRESSE CHINOISE EASTERN INC.)的律师的陈述;
(2) 审阅了原告的律师与被告Cresent Chau和华侨时报(LE PRESSE CHINOISE EASTERN INC.)的律师签署的保证条款的同意书。同意书的签署日期为2001年12月10日;
(3) 法庭命令如下:
(4) 确认并批准签署于2001年12月10日的同意书,并存档于法庭记录;
(5) 命令被告何兵在任何地点均不准发表或传播原告在申请书和证据中所指控的材料和类似的材料。
(6) 根据签署于2001年12月10日的同意书上关于被告Cresent Chau 和华侨时报(LE PRESSE CHINOISE EASTERN INC)的条文,下令送达本裁定书;
(7) 命令将本裁定书送达被告何兵,送达地点为原告申请书信头上所列的被告何兵的地址。
(8) 命令所有被告遵守和服从本裁定,否则将依据法律予以处罚和制裁,其中包括藐视法庭罪;
(9) 免除原告支付保证金;
(10)费用以后支付。
法官签字
2001年12月10日
加拿大魁北克省蒙特利尔地区
高等法院保证条款同意书 1.在不损害原告及被告的各项权利的条件下,及在对原告、被告保留追索权的条件下,及无须任何一方认可申诉中提出的事实的情况下,原告与被告Crescent Chau 和华侨时报(LE PRESSE CHINOISE EASTERN INC.)达成如下保证条款同意书:
2.上述被告必须履行如下义务:根据原告申请书的要求和提供的证据,(被告)既不能接受也不能刊登来源于共同被告何兵所提供的关于法轮功的任何文章或广告。既不能接受也不能出版来自于任何其他人的具有类似性质的文章或广告。双方认为,上述限制规定并未限定被告在加拿大法律及魁北克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内发表或刊登关于法轮功的合理、合法的文章或广告。
3.如果双方律师无法于2002年1月7日上午9时之前达成时间表(ECHEANCIER)的话,为制定时间表,原告的申请将延期至2002年1月7日上午9时于216号房间。
4.本同意书所提出的保证条款将由法警送达被告,至于Chau和华侨时报(LE PRESSE CHINOISE EASTERN INC),送达地点为华侨时报所在地。对被告Chau的法律文书的送达,可以将本命令送交华侨时报办公室的一个适当的人,送达即为有效。
5.本保证条款同意书生效,并于2002年1月7日下午5时之前保持全面约束力。然而,可依据双方同意和法庭命令予以更新。
6.费用以后支付。
2001年12月10日,蒙特利尔
原告律师签字
被告律师签字
(译者注:上述译文如与原件有出入请以原件为准。附原件抄本。)
上述文件原件抄本(英文):
1. 加拿大魁北克省蒙特利尔地区高等法院 裁定书
1. 加拿大魁北克省蒙特利尔地区高等法院 保证条款同意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