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01/11/1/18908p.html |
如何记录向联合国人权机制投诉的案件(第三部份) |
【明慧网2001年11月1日】一、普通案件 《明慧网》2001年6月25日所登“如何记录整理迫害酷刑材料”一文对记录酷刑折磨做了较详尽的介绍。为了方便国内弟子,这里介绍一些简化的记录格式。 概括地讲,向联合国人权机制投诉人权迫害案件,只要说明以下内容就行了:“凶手”对“受害人”做了“什么”,“怎么”做的,“什么时间”做的,在“什么地点”做的,受害人或亲属曾在当地作过什么“申诉”。其中引号内为关键内容,下面逐一加以说明。 受害人:包括姓名、年龄(最好是生日)、性别、何处居民(省、市、地、区)、职业、身份证号码等等有关受害人的信息。其中姓名、年龄、性别、何处居民为必要内容。联合国人权机制向中国政府质询的时候需要受害人的具体信息。 凶手:姓名、年龄、性别、身份(例如:警察,医生,支部书记等等)、警号等等。除了具体施行迫害的凶手外,纵容凶手的上级也有责任。越来越多联合国人权机制开始注意追究凶手的责任,这些记录对凶手会有震摄作用。事实上,能有如此详细的细节报导本身就对凶手是个很大的压力,他们会知道他们的所作所为有人作了记录,永远也洗不掉的记录,将来会被追究的记录。 有时候不一定知道凶手是谁,这时记下凶手的特徵、服装、使用的武器、交通工具等也很重要。特别是绑架失踪的案件,往往凶手不会露面,这时记下类似“被四个穿蓝色警服携带警棒的男人拖上白色的依维柯警车带走,车牌号码是xxx”也行。 “什么”和“怎么”:“什么”主要指人权侵犯的内容,“怎么”则是对侵犯的细节记录。上面介绍的人权机制概括了大部份“什么”所要记录的内容,比如:因发传单而被抓进监狱挨打,这就牵涉三方面的人权侵犯:言论自由、任意拘捕和酷刑。前面提到的滕春燕、张学玲、朱柯明、赵明、丁延、张海涛、张吉、李小兵、李小妹等例子都是说明“什么”的例子。但是很多时候仅有“什么”是不够的,需要补充“怎么”。比如:某弟子被迫流落街头,这是指明了侵犯的内容(即:国内难民),但还要说明是如何被迫的(如:恶警想将弟子投入精神病院,弟子为了逃避迫害而出走)。又如:某弟子在劳改所被强迫劳动并受到酷刑折磨,这指明了现代奴役和酷刑折磨两项侵犯,但还要说明如何被强迫劳动(每天缝鞋底十几个小时,不干就挨皮带鞭打),如何受到酷刑折磨(被吊起一天,被电棒电击乳房)。 “什么时间”:就是迫害(“什么”和“怎么”)发生的时间。最好能准确到哪一天。 “什么地点”:就是迫害(“什么”和“怎么”)发生的地点。 “申诉”:原则上讲,只有本国或当地政府不能或不愿解决的人权侵犯问题联合国才会予以关注。例如,美国德克萨斯州白人拖死黑人的仇恨犯罪案件在美国就受到了起诉,自然就不需要联合国的介入。也就是说,联合国人权机制对一个国家人权侵犯状况关注──这件事情本身就已经说明该国侵犯人权的问题,所以中共对于各国对它迫害人权的批评暴跳如雷并说人家毫无事实根据就显得非常可笑和丢脸。另一方面,在投诉人权迫害案件时,就有必要说明该案件已经向当地政府提出申诉。这个申诉可以是任何形式的,比如向某一级政府写过申诉信(如李小兵、李小妹的父母等),或是向看守所长提出过对虐待的抗议,或是向公安局询问过家人的下落,或是对单位派人威胁骚扰的抗议,任何一种向政府提出过停止人权迫害的要求都算申述。这一点对有关法轮功的案件绝大部份都不会有问题,因为国内学员和家属就是这样堂堂正正做的,只是以前的报导中可能没有注意提及。 二、紧急行动案件 普通案件主要是为了向联合国人权机制投诉已经发生的人权迫害案件,而紧急行动案件是为了防止可能发生的严重迫害。例如:当丁延被迫害致死时,和她情况类似的其他人就面临类似的危险,我们为此投递一个紧急案件;当某一地区有很多弟子被折磨致死时,同一地区被关押的弟子就面临类似的危险,我们为此投递了一系列的紧急案件;还有许多生命垂危的案例,等等。 有一些机制会自动地将新近发生的案例按紧急行动处理。例如,任何强行绑架失踪的案例在绑架失踪发生之后的三个月内都自动成为紧急案件。 紧急案件和普通案件的投诉有几点不同:1.紧急案件是为了救人,所以关于受害人的情况一定要准确充份。2.既是为了紧急救人,“申诉”就不是一定必要(有当然好);3.“什么”、“什么时候”、“什么地点”很重要,“怎么”相对不那么重要(也许还没有发生)。 三、针对一些具体机制的案件的特殊提示 有一些机制国内弟子提供的信息很多,但有一些方面则报导偏少,也许是过去不了解的原因。 1.强行绑架失踪案件:受害人的情况要准确充份;注意及时报导,因为失踪之后三个月内都自动成为紧急案件;凶手具体情况不明不要紧,有相关信息就行(哪个派出所的、服装、使用的武器、交通工具等等);“申诉”在这里要变成寻找。 2.现代奴役:多提供被强迫劳动的情况,做的商品,贴的商标等。 3.人权保卫者:注意提供为了争取他人权利而受到的迫害,比如学员亲属为了保护学员而受到迫害就是非常好的案例。 4.国内难民:多提供这方面的案例与具体情况。过去有一些报导提到学员流落街头,但因为缺少细节而不能投诉,很可惜。 5.受教育权利:国内弟子对各大学对法轮功学生学员迫害的报导不少,但受害人的信息偏少(姓名,年龄,性别,年级,专业,班级等等),受迫害的细节也偏少(什么时候被勒令退学等)。如果补充一些细节,这些案件都可以投诉给“受教育权利”特派专员。(待续) |
成文:2001年11月01日 发稿:2001年11月01日 更新:2003年09月21日 03:49: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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