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01/10/16/18083p.html |
清除变异观念 完成在正法中的神圣使命 (译文) |
【明慧网2001年10月16日】就在我开始写这篇心得体会时,我意识到自己的另一个旧的观念。我想,我是不是应该在下笔之前再多读读法,似乎这样对法的理解或体会就会立竿见影地提高,或者是能使这篇体会写得更富有内涵。我又一次地意识到,如果我总是等到对法的认识提高上来才去做什么,那就什么也做不了,就又是一个对怕的执著。怕出错,怕别人会对自己有看法,这都是私心的表现。现在,我会尽我最大的努力,放下这些和其他的执著,与大家交流我最近的修炼体会。 我在悉尼的卡巴拉玛塔(Cabramatta)得法,当时那里几乎没有中国学员能够讲,或只能讲很少的一点点英文。我的一个好朋友在我得法后不久也开始了修炼,在将近一年半的时间里,这是我唯一所知道的“修炼环境”。我不断地学着法,从来没有感到问别人会比从《转法轮》中找到答案更值得。 中国对法轮大法的迫害刚开始时,我正准备到中国去任教一年。费了很大劲在努力,但还是有种种原因使我未能成行。很快,我意识到是执著使得我这么固执,使我困惑于该做什么。明确了是执著造成之后,我就很清楚地明白了,原来是师父安排我留在澳洲。 1999年7月,有学员请我向澳洲总理递信,请求他向中国提出法轮功问题。我很高兴地签了名将信寄出,过后并没再跟进做什么。现在回过头来看,我经常为自己未能更积极主动地发现事情,未能考虑自己可以做些什么而后悔。我没有很好地向我的家人和朋友讲清真相,停留在个人修炼之中。 但是,后悔也是执著。即使是常人,这也是不该刻意追求的东西。随着对法和正法修炼的认识逐步加深,我放下了这个执著(至少是一定程度上放下了),继续精进。回首过去只是为了从错误中吸取教训,为的是在修炼的道路上继续前行,跟上正法进程。 去年我搬到了悉尼的威斯特敏德(Westmead),开始在帕拉玛塔(Parramatta)炼功。遇到能讲英文的学员真是激动!我很快对师父讲的“修炼环境”一词有了更深的理解,以前我总以为(也是观念)这个词只是对中国学员更有针对性。从那以后,在其他学员的鼓励下,我开始更积极地参与助师世间行。 最近我参加了不少悉尼的活动,在此过程中向内找,我发现了以前深藏在主意识中,和悄悄地变异了我的思想的许多执著和旧的观念, 在这个常人社会中,有那么多事情发生,节奏也越来越快。但就在这个环境中,却有一条修炼的金光大道。做为修炼人,我们幸运地被赐予了在这个法中,在这个节奏快而又复杂的环境中不随波逐流的修炼方法,做我们在这个历史时期该做的事。学法是头等大事,晚上打开电脑做大法工作前,哪怕再晚我也是尽量先学法。 在做大法工作时,我经常在意常人、常人社会和同修对我和其他学员的行为的看法。向内找后,我知道这种介意来自于执著,是一种在这一世生命中藏得很深的东西。我意识到我是在担心。怕是一种执著,所以我尽量去掉它,但还是担心。我再往深处看,试图洞察另一层次的执著。怕的原因是什么,似乎是我不相信在自己这一层次上对法的理解。那更深层不就是对法的不坚信,不就是有漏吗?这不就是私心和为自己打算吗? 从另一角度讲,别人对我和其他人的行为的看法,我也总加以评判,而不是以法来衡量我自己的行为和反应。如果我的做法符合真善忍,真实而纯净,别人自然就会被法的力量所打动。 最近有段时间,成堆的深藏的执著一下全部返上来。许多执著我早已经历,以为早都去掉了。我几乎为自己感到震惊。我问自己:“过去这三年你都在干什么?你一点执著都没去吗?象这样还停留在个人修炼阶段怎么助师正法?”一有了这些想法,邪恶就钻空子,我对自己怀疑了近一星期。深挖下去,我最终明白了这是邪恶在阻止我悟到这一点。我现在知道这又是一种怕,怕失败,对自我的执著,因为我以为自己早跨越了那个明显对常人社会的执著的阶段。一旦悟到,做为一个修炼人,我决不容忍这种邪恶明显的干扰。于是我去掉了这个执著,除掉邪恶,又在正法修炼中前进了一步。 我仍然有很多执著。师父说:“但是,我们还在修炼中,还有最后的常人之心。”(《正法与修炼》)但这不能成为我自满的借口。越多学法,越把自己溶于法中,发正念也越多,正念也越来越纯净,就会更加正我自己和周围的环境以及三界的不正。如果所有的修炼人都能真正努力地去认识并利用一切机会去掉自己的执著,清除三界内的一切邪恶,就不会再有邪恶制造的间隔。每个粒子都将会在法上放射出光焰无际的光芒,一同兑现我们做为大法弟子的庄严誓约。 无论用什么办法、什么情形和什么样的矛盾去掉我的执著,我都曾经并会永远感到欣慰。我被赐予了用宇宙大法回顾、审视自己思想和行为的能力。我会尽我最大的努力,用我唯一能做的方式感谢师尊,那就是完成自己做为一名大法弟子在正法中的神圣使命。“用理智去证实法、用智慧去讲清真象、用慈悲去洪法与救渡世人”(《理性》) 谢谢大家。 (发表于2001年10月澳大利亚亚太法会) |
成文:2001年10月16日 发稿:2001年10月16日 更新:2004年08月06日 11:01: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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