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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六个月来的亲身经历 |
【明慧网2001年1月5日】我是大连的一名学员,于今年7月再一次到天安门去证实大法。在北京与同修的交流中悟到:走出来证实大法是目的,但不要被代表邪恶势力的警察抓走。所以在广场打横幅、炼功,连续做了三四次,被抓到派出所后,我都走了出来。最后一次是在天安门城楼上打横幅时,被几个便衣拖到小屋内毒打,脸都被打得高高肿起,左眼严重充血。后来被驻京的当地警察带回了大连,把我和另一位功友于七月十三日上午一起被送到大连戒毒所(临时挂牌“法轮功教育转化中心”)。戒毒所给我们做了登记、搜身后,带到了五楼的一个大教室里,给我们和其他几十名已经在押的大法学员放污蔑大法的录像带。因我不愿看到这些无端的诽谤和污蔑,就站了起来,闭上眼睛,开始炼功。只听到一个在场的管教撒腿跑进了教室,不一会儿,把我拖到一个小屋内,用2个手铐,铐在了铁床上,开始毒打。我喊:“我有什么错,你们凭什么这样对我!”它们说,这是什么地方,你也敢炼功!它们继续拳打脚踢,我当时声泪俱下的背诵经文《论语》和《真修》,它们又拿来电棍继续施暴,我更加大声地背诵,声音震荡着整个大楼,它们非常害怕,就用高音喇叭放起了音乐,又用毛巾把我的嘴紧紧勒住,这样持续了很长时间,十个左右的管教人员轮流对我进行了毒打。 后来它们把我扔进了一间小号里,手铐在地板上。我拒绝吃饭、喝水,直到第二天早上,开发区的警察来带我和另一名同修,在出门的时候,它们让我们各交出二百五十元钱,可是我身上除了在进门时被它们搜走的五十元钱外,已无分文。真是一个名副其实的黑店,我只被关了一个晚上而且滴水未进,竟让我们交那么多的钱。我被带到开发区看守所后,继续坚持绝食,要求无罪释放,在绝食的十五天内,被插管灌食两次。因拒绝背诵监规,被犯人毒打一次。后于八月十四日,没有任何通知,接到教养裁决书的同时,把我送到了大连教养院,教养两年半。 在教养院五大队(新收大队)我仍坚持炼功,一次因在大院内,当着一百五十多名犯人的面炼功,被乔威(副大队长)用电棍毒打,头部流血后被拖进小号,进小号我仍炼功,又把我拖了出来。叫许多犯人把我摁在地上,与另一个队长,用三根电棍,从头到脚地过电,直到电放完才罢手。在小号里,在刚好能坐下的空间里,要从早上五点盘坐到晚上九点,只有两次上厕所,饭从门洞上递进去,专人二十四小时看管。我拒绝吃饭、喝水,两脚腕外侧被磨破了皮。四天后,我和犯人们一起分到了一大队(教养院内砖厂)强行劳动改造。因几天未吃饭,当时身体非常虚弱,劳动强度又非常大,每天要上万次的弯腰,蹲下抓砖,递到别人手中。如果慢了,就会被辱骂,甚至有时会被犯人用砖砸在脚上,我的两个大脚趾盖被砸掉,手也被磨破了,浑身疼痛。这时队长又找我谈话,只要我说不炼了就不用干活。回想起来,如果不是师父的法经常在我头脑中闪现,我真的可能坚持不下来。这样汗流浃背的在灰尘中干了三个多月。12月又把我们几个在一大队吃苦的二十几名大法弟子,调到了三大队,去捡豆、扛麻袋、装卸车,这时我们有四十多名大法弟子在一个楼内干活(有的已在教养院关押了一年多,到期也没释放,又被加了期)。整幢楼因我们的到来气氛变得十分祥和。 可是有一天,院里要来人检查,为了应付检查,队长教我们说如果有人问,就说每天工作八小时,而实际上我们每天要干十几个小时的活,我们大部分大法弟子都有很长时间没和家人通过电话,就更别说见面了。所以我们拒绝说谎。结果检查的那一天,我们这些大法弟子都被带了出去,不让检查的人看见。大家逐渐认识到需要争取我们做人的最基本权利。于是在12月13日集体罢工要求无罪释放,这样持续了一天。院里的领导又把我们八个人调回了一大队,也没敢把新来的一些大法弟子分下来干活。同一天也传来了女大队的消息,她们也开始罢工,绝食要求释放(大连教养院本来没有女子大队,就是为了关押女法轮功学员,特意腾出一幢楼房,并在沈阳教养院找回一些因卖淫、盗窃被教养的犯人看管法轮功学员。现在教养院已关押了140多名法轮功学员。而且人数还在不断增加)我们八个被调回一大队的学员,仍坚持罢工,要求无罪释放。在前几天,我又与另一名大法弟子在大院中央当着许多犯人、队长的面炼功。被打后,把我们拖回楼内让专人看管,限制我们的人身自由。我想我们是无罪的,他们却把我们长期关押在这里,这本身就是对人权的粗暴践踏。为了暴露这里的邪恶,我冒着被重罚的危险,于12月28日早8时,当着许多犯人、队长的面坦然的走过了五道门岗,神奇地离开了关押我四个半月多的邪恶场所。在这里我把我的真实经历写出来,暴露邪恶,希望大法弟子共同努力,“助师世间行”,为除尽邪恶尽自己的一分心。至少在大连教养院里还有二百多名大法学员被关押在教养院里,无法与亲人团聚,还在承受着被邪恶带来的痛苦。 (English Translation: http://www.clearwisdom.net/emh/articles/2001/1/9/5330p.html) |
成文:2000年12月28日 发稿:2001年01月05日 更新:2004年06月28日 11:46: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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