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网 2000年06月22日 星期四 全部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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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从身边做起,向世人说明真相

  • 利用一切机会让世人知道法轮大法

  • 2000年6月22日大陆消息

  • 愿以自己微薄的生命,助师世间行

  • 一次关于修炼的问答

  • 系列11:中国政府镇压法轮功,引起国际社会关注

  • “1400例”真相(2):官方媒体栽赃陷害肆意妄为

  • 有关看守所和劳动教养的一些规定

  • 2000年6月17日芝加哥法会图片报道



  • 从身边做起,向世人说明真相

    【明慧网2000年6月22日】 我学法炼功时间不长,只有一年多,但我已深深地体悟到法轮大法的博大精深,心性和本体都在不断地得到提高,我要坚修大法不动摇。下面想谈谈自己经过一年多的修炼产生的一些认识和体会,以便和同修们更好地交流。

    我很幸运,是在中国政府针对法轮大法的谣言、诬蔑与镇压之前就与法轮大法结了缘了,所以不致于被中国政府颠倒黑白的宣传造谣所迷惑。我是在中文学校得法的。以前在儿子学中文的2个小时里,我常常不是逛商店就是聊大天。可有一天,我在学校看见了 “法轮大法”, “真、善、忍”几个字,是大法弟子来校弘法。我抱着了解了解的想法就坐下听了。由此一发不可收,开始了我人生修炼的路。回想当初,如果不是大法弟子无私奉献出他们的休息时间去弘法,又提供自家作为新老学员交流的场所,从修炼后身心的变化讲起,逐渐引导我去多读书,加深对大法法理的认识,真不知现在我会是啥样?说不定就受骗上当相信了政府的宣传。

    我由衷地感谢师父把这部高深大法弘传出来,把我从常人视为天经地义的对“名、利、情”的追逐中解救出来。万事开头难,我深深受益于大法弟子方法得当的弘法,在我开始修炼后不久,七岁的儿子和丈夫也开始了修炼。自从知道了弘法的重要,加上得法后的喜悦,让我恨不得见人就聊法轮功,恨不得所有的亲戚、朋友、同事都来学。可由于学法不够,话好象总说不到点儿上,话出口连自己都不满意。又由于心性问题,显示心和争斗心太强,碰到有人骂大法骂师父,真是怒从胆边生,气得想从此再也不理他们了。

    随着学法修心的深入,多读书,勤交流,弘法的效果渐渐好起来,似乎掌握了“窍门”似的。其实,我体会这个“窍门”就是做而不求,坦坦荡荡,平平静静地把法轮功的真相,中国政府对法轮大法的谣言、诬蔑与镇压的事实讲给周围的中国人和西方人。平时跟同事聊天,讲真相给他们,连老板也不落下;朋友来家作客,我们更是主动提出这个话题;给在大陆的家人打电话,写信说明真相,寄去明慧网的文章;把大法的报纸,资料传递给邻居去看;利用节假日,走上街头炼功弘法。总之,利用起身边的机会,从点点滴滴做起,把弘法变成自身修炼的一部分。

    记得有一次带儿子去补牙,他很乖很配合,大夫夸他很能忍。当时我正想跟大夫聊一聊其他的事,但一听到他说出 “忍”字,我马上意识到这是让我弘法呢。于是轻松的道出:“他能忍,是因为他炼功呀。”“什么功?”他问道。我说是“法轮功。”“唉呀,我也很想学。学法轮功到底能不能吃药呀?”护士小姐问。于是,我就简单地讲了讲我修炼一年多来身心的变化,并把随身带的《转法轮》一书给了她,并邀请她到炼功点去学功。现在她和她的先生已经开始学法炼功了。

    说到“忍”,我知道我最欠缺,心直性急,对看不惯的人和事没耐心,待人不太宽容、厚道。师父就利用我周围一切包括弘法来去我的这个执著。我有一位朋友,她以前不会开车,常搭我的车上下班。在路上我常跟她聊法轮功。她曾问我到底存不存在世界末日,我直接了当地回答她:“没有。我们老师说没有,因为有一亿人在修炼做好人,这个地球就不能毁灭。”她告诉她的丈夫我修炼之后脾气变好了,她的丈夫说好,支持她也去炼,但她还没有认真起来。这时中国政府的宣传机器就开始造谣了,说法轮功宣扬世界末日论等等,为此她还在朋友聚会上辟谣,却遭到她的丈夫和其他不明真相人的嘲笑。于是她要向我借书看,说要把有关“吃药”、“不二法门”等问题弄清楚,看法轮功到底是怎么说的,不能听中国政府宣传机器的一面之词。可她丈夫坚决不让她看《转法轮》,怕她 “走火入魔”。我悄悄给了她一本书,他知道了,当我跟她在电话上聊法会的事时,她的丈夫突然抢过电话来,大声咒骂我俩,第二天又特意打电话到我家,恶声恶气地辱骂我,以前的温文尔雅,荡然无存。长这么大,我还从没有被人这样对待过。要在修炼以前,我会感到委屈,愤怒,会毫不示弱,以牙还牙。但此时我想我是个修炼人,他不是冲着我个人来的,他对大法的态度在镇压前后不同,明显是受到了蒙蔽,对大法不理解。我对他的固执无知感到可怜、惋惜,感到是我的弘法没做好。我心里真的没有动气,晚上师父就帮我清理身体消业。

    中国政府对法轮功进行严酷镇压必将不得人心,这是高层空间的旧势力、恶势力对抗宇宙正法在人类这一层空间的反映。一年多来,许多大法弟子用自己的善念和大忍之心,一次次上访,向中国政府反映法轮大法的真实情况,可是中国政府中那些少数人不但不有所收敛,反而变本加厉对法轮功进行镇压。我认为这不是中国政府不了解情况,而是政府中那些少数人为了个人的政治目的,站在大法的对立面在做坏事,破坏大法。随着大法弟子一次次地上访和世人对大法的了解,我想广大人民群众对他们这种倒行逆施的行为是不会答应的。但是,由于中国政府前段时间颠倒黑白的宣传造谣,的确使一些原本不明真相的群众受了中国政府负面舆论宣传的污染,对大法产生了误解和迷惑。在这种情况下,就很需要我们每一个大法弟子都行动起来,在任何艰难环境下无私地、坦然地做好大法需要我们做的一切。如果每一个大法弟子都从自己身边做起,向自己的亲人、朋友、同学、同事、街坊、邻居说明真相,把法轮功的真实故事告诉世人,拆掉这堵挡着世人视线的墙,这股“助师世间行”的力量将是无比巨大的,这也是把自己的修炼和护法联系在一起的重要途径和真正体现。

    马里兰法轮大法弟子


    利用一切机会让世人知道法轮大法

    【明慧网2000年6月22日】 今年二月的一天,我先生在看电视,不知怎么的,我也凑了过去。修了大法之后,我是很少看电视的。他突然说:你们申请这个活动了吗?我顺著他手指的方向看电视里正在播的广告。原来是住华盛顿的NBC电视台要在华盛顿最大的会议中心主办健康博览会。我马上拿起电话给常联系这类事情的一位大法弟子打了个电话告诉她这个消息。她说她明天就去打电话问。结果第二天她告诉我摊位早就都租出去了,一个都没剩。听了之后我有点泄气,觉得这么好的弘法机会失去了真可惜。可后来我一想,没有摊位不等于就不能弘法,为什么不去试一试呢?于是我和另一位功友约了十几个人在博览会开幕的那天就去了。

    到那后我还是上楼去找摊位,可是没找到。等我下楼后看到其他的功友已经分成几个小组分别在会场大厅的不同入口处炼起了功。有的在旁边发传单,要传单的人很多,有的还主动询问。弘法的效果极好。比租个摊位的效果好多了。那天我们发出去了3000多份介绍大法的传单。

    博览会一共是两天。第一天我们顺利地进行了弘法。可是第二天还去不去呢?去了也不能炼功,不炼功还用什么方法弘法?当功友问我第二天还去不去的时候,我说我不一定去了。当时我想,去了也不能做什么。晚上我躺在床上睡不著,想明天还去不去了。眼前浮现出那些在博览会上寻找健康的人们。他们之中一定有人在寻找大法。那些出摊位的机构都是健康机构,他们了解了法轮大法后也许会请我们去做介绍。

    于是第二天我拿了一些介绍法轮大法的资料又去了博览会。几个功友已经到了。他们在会场入口的外面炼起了功。我和另外一位功友上楼到各个摊位去介绍大法。我拿出了装订漂亮的蓝色大法介绍册向每个摊位的工作人员细心地介绍大法。他们都听得很认真。有的人当时就表示以后要和我联系。

    会场设立了一个表演台,不断有团体上去表演不同的健身节目。我灵机一动找到主持节目的人,问她有没有节目空缺的时候,如果有,我们可以表演法轮功。她听了以后立即让我去登记,说明年一定请我们来演出。我说我们今年就想上,我们的人都来了。她说上午确实有一个空缺,不知下午还有没有。我把我的手提电话号给了她,让她有空缺时即时跟我联系。一个小时以后,我接到了电话,说让我们马上准备上场演出。我立即叫了几个功友来到了台前。可是我们刚到那儿,主持人就说,她本来以为下一个节目的团体不会来了。可她刚给我打完电话他们就来了。还没等我开口说那就等明年罢,她又接著说,既然你们的人都来了,还是演。她跟刚来的领队商量了一下,决定给我们二十分钟的时间。

    优美的大法炼功音乐在博览会的大听里回响著,五位功友台上表演着五套功法。一位功友手拿麦克风向观众们介绍法轮大法。观看的人越来越多。表演结束后观众报以热烈的掌声。许多人还主动来要简介,并寻问上那儿能学到这个功法。

    李老师说:“难行能行”。这件看起来几乎是不能办的事,经过我们大家的努力竟然办得这么成功,使几千人在这天闻到了大法。

    回到家里的当天晚上,一位白天在博览会一个摊位上见过面的在华盛顿活动中心来了电话,邀请我去教功。


    2000年6月22日大陆消息

    【明慧网2000年6月22日】

    【大陆】新经文引起的反响

    师父新经文《走向圆满》发表之后,海内外学员普遍受到强烈震撼,很多学员终于有了紧迫感并开始放弃根本执著和走出来证实大法。

    据了解,一些一直在以各种形式尽心尽力维护大法的学员通过反思发现了自己的很多不足,因而得以更理性更好地护法、证实大法。那些走出来过但感到自己在修炼中还有欠缺,或不再动的,或曾犯过错的,还有一直没有走出来的学员,看了新经文后,开始不同形式、不同程度地出来:有的撰文揭露迫害,有的积极向群众散发大法资料,有的用自己和功友的亲身经历向周围的人证实大法,有的开始恢复集体学法、炼功,等等。

    “心自明”和“走向圆满”(特别是“走向圆满”)发表后,很多学员在反思自己,很多学员有很大的触动,纷纷行动起来。大家认为,只要真相没显现出来,大家都还有机会在法中提高,还可以不同形式、不同程度走出来。另一方面,我们需要抓紧向世人揭露迫害真相,让更多的人明白法轮大法是正法。

    与此同时,在师父的两篇新经文发表后,北京市公安局开了一天的紧急会议,层层传达,他们认为师父又在海外发表言论,学员可能又要动。


    【山东】山东省青州市对老干部迫害纪实

    刘荣友,男,曾连续七年被评为各级模范,包括山东省劳动模范和全国先进工作者等,但同时也因工作的过度劳累,落下了一身疾病。

    1996年开始修炼法轮功,修炼之后,他多年的顽疾不治自愈,身体轻松,面色红润。1999年腊月十八因集体交流被抓,在看守所被关一月,释放后农委将其秘密转移,家人经多方打听也不知其去向,农委只是向其家属说是让他“学习”,至于在哪里闭口不谈,他被非法拘禁一个半月左右后,被家属打听到被关在市郊东坝镇东阳河,便前去探望,但当天下午又被秘密转移,后趁监视人熟睡之际跳楼回家,前后非法拘禁2个多月。回家后,单位及公安局仍要将其带走,他宁死不从,从此不让他下楼,他们三、四人一组,24小时值班,在客厅里抽烟,打扑克、打麻将、放电视,严重影响了人的正常生活。

    2000年6月7日下午,公安局政保科左科长及治安大队王大队长,到其家中,说是局长要调走,要设宴与其谈心,他俩素未来往,这不符合逻辑之事怎能轻信。于是留他二人在家中吃饭。饭后,他们说:“饭也吃了,我们去谈谈吧,不然我们完不成任务”。磨至晚上9点左右,屋里冲进十几人将其强行拖走,现被劳教三年。

    当这样一个老干部将近退休之际,由于对法轮大法的信仰,锻炼身体,给国家节省了大量医药费,并未对国家和社会造成任何伤害,到头来却得到这麽一个不公正的对待。恳请政府不要再失信于民,给人民一个做好人的权利,给人民一个锻炼身体的权利,再重塑政府在人民心中的形象。


    【江西】江西学员胡庆云4月底再度遭到无理逮捕,现在境况不明。

    胡庆云原是一个绝望的白血病患者,他通过大法修炼获得新生。因坚持实事求是讲明真相证实大法,一年来胡庆云已经遭到政府三次逮捕。有关详情请参见明慧网3月26日“真相”一文
    ( http://www.minghui.ca/gb/0001/Mar/26/zhenxiang.html )。


    【长春】南湖及新民广场的部分功友,6月17日开始集体炼功,6月18日开始放炼功音乐,至6月21日开始打横幅,于今晨被抓。其中既有久经考验的老弟子,也有刚刚走出来的新面孔。


    【北京】几天前,北京部分学员及正被非法关押的学员亲属去派出所及分局要人。虽然一些警察魔性很大,可是学员们心态比较正,心比较齐,完全善意地向他们及他们的领导反映情况。他们推脱的时候,大家就静心等候。学员们在入口的厅里,集体学法,有个别学员在炼功。

    有警察几次过来,态度粗暴地以个人名义,干扰,抢经文。学员们心态较稳的抵制了他,并给他讲道理。后来他们自己的一些警察过来把那人劝走了,并对学员说:你们继续修炼你们的吧。

    那些被非法关押的学员也在里面集体学法炼功,他们对里面的学员有所动作的时候,外面的学员及他们的亲属便对里面对里面高声说:人民警察不许打人,打人违法。整个过程外面的学员没有被抓走一个。里面有几位学员被当天释放。


    【广州】据6月18日去炼功被抓后放回的学员说,18日出来集体炼功的还有越秀山公园炼功点,被抓的学员约有300-400人。天河体育场被抓的学员约有200人,当时警察早就在炼功点等候,有些学员看到有警察就没有走过去,被抓的学员都是主动走过去的。警察开始的时候就粗暴地用力推撞学员,有些学员被推倒在地上,有些被警察殴打了。学员们就齐声地背《论语》,然后就被分到各个派出所审问。有的学员说出了姓名地址,很快就当地派出所接走。有的学员就不配合他们的违法行为,就遭到铐手铐及辱骂。后来就拍照给各派出所认人。有些学员也不配合他们拍照,最后警察就骗他们套取了姓名地址。

    去市政府门前的炼功点的学员回来说,当时他们约150-200人都被送附近的小学里去。警察开始想一个个审问,学员都手挽手齐声背“论语”。学员不吃也不喝从早上一直背到下午。后来警察问学员姓名地址,学员都不说。最后就拍照给各派出所、单位认人。没多久学员都被认走了。

    据说有些以前没有名单的学员警察还没有办法认出来,至今一些站长、辅导员还没有释放。


    【广州】广州学员施雷夫妇现在被拘留一个月及十五天。

    施雷在珠江新城派出所遭到派出所所长带头的毒打,施雷亲属到派出所接他们夫妇五岁的儿子时提出了验伤要求,但派出所怕他们的违法暴行被揭露,所以拒绝给施雷验伤。施雷家属将会对警方的暴行依法提出控告。


    星岛日报: 福建省沿海十一县洪水爆发,厦门遭遇百年最大日降雨量
    2000年6月20日

    (中新社福州电)在周六上午八时开始至周一,福建省沿海地区普降暴雨和局部特大暴雨,致使洪水泛滥。

    据福建省防汛抗旱指挥部称,目前减雨云团仍滞留在福建上空,沿海地区仍在降雨。预计周一晋江,九龙江,和木兰溪都会发生接近或超过危险水位的洪水。

    另外,厦门遭遇特大暴雨袭击,创下百年来最大日降雨量纪录。据厦门市气象台观测,周日厦门岛内日降雨量高达三百二十毫米,突破厦门自一八九二年以有气象观测纪录的日最大降雨量。原始纪录最大降雨量是一九七三年四月二十三日的二百三十九点七毫米。

    暴雨造成鹰厦铁路塌方,厦门站十趟始发列车周一全部停运。这次强降水是从上周六上午十点开始的,连续不停地下到周一上午七点三十分左右才停止,持续时间长达四十四个小时。


    星岛日报:连日来大雨囊谦河坝决口,青海出现20年罕见洪灾
    2000年6月20日

    (中新社西宁电)来自青海省防汛抗旱办公室的最新消息称,由于连日普降大雨,地处澜沧江上游的青海省囊谦县近日发生近20年罕见洪灾,造成河坝决口,房屋冲毁,所幸无人伤亡。

    六月八日,扎西河电站河坝出现决口,今年春季刚建好的四道堤防被冲毁。到十一日,决口已达七百二十米,冲垮河坝一千七百米,冲毁房屋二百余间,淹没良田五十公顷,直接经济损失一百六十万元人民币。

    此前,青海省海南周的贵南,同德,共和三县也发生了洪灾。


    愿以自己微薄的生命,助师世间行

    【明慧网2000年6月22日】 前一段,产生了一个想法。我希望能够为大法多做点事,被抓入狱也没有关系。当时新生入学,我希望新生中的大法弟子能够联系起来,就贴了个告示,希望他们来找我。结果新生没有来,校领导倒来找我了。从实验室的领导到学校的党委书记,都找过我谈话。因为我没有答应他们不继续为大法做事,再加上我有几次“前科”,结果他们决定让我休学回家反省。

    家,就象一个不是监狱的监狱。为了防止我进京,拿走了我所有的钱和证件。回家以后,我挨尽了所有的骂,世上最难听的话都听过,说我“不忠不孝、无情无义”,国家培养我,而我却不与政府一致,是为不忠;父母养育我,而我却将其逼至死亡的边缘,是为不孝;对亲人如是,不考虑家庭、名利、前途,是为无情;不听所有有恩于我的朋友的良言相劝,是为无义。是啊,按照政府和他们的理,我的不忠不孝、无情无义也已经到了极限了。所以,说我不是人,是畜生,是狗。他们列举了将我培养至博士研究生,所花的无穷心血和金钱。小时候我是多么的体弱多病,多么难养,上小学、中学、大学,花了多少多少钱,如今却不想还债了。所以我是骗钱的骗子,大骗子。身为堂堂博士研究生,却受人的骗,相信封建迷信那一套,是为疯子。哎,这种话太多太多,我也不想说了。最后说,我完全不能符合人道,怎能成佛作仙!他化作厉鬼,也决不放过我!

    骂我,我只是静静的听着,决不还口,我知道自己欠他的太多。父亲身体不好,心脏不好,医生说他所剩时日无多。不过他骂大法,骂师父,我就要说几句。当然,挨打是免不了的,几乎天天都要挨打。他们天天逼我看电视,看报纸。一方面我为一个又一个非真修者被淘汰出去而痛心,特别是一些大法工作人员走向反面而感慨不已;另一方面我就告诉他们大法的一些真相。还记得有一次,父亲逼迫我读一篇攻击大法的文章,要读出声。我就读一句,解说一句,一句一个耳光。有时抓我的头发往墙上撞,用棍子打、用皮带打,有一个耳光打得我一只耳朵一度失聪。有一次看到大法学员被捕的消息,问我同不同情,我说是,结果招来一顿打。还逼迫我写保证书,不写威胁拿剪刀扎我的手,等等。

    在他还能够清醒的时候,就成天给我灌输那些做人的道理和经验。不过说什么都没有用。我感觉到报纸上、电视上、周围常人说的东西都是粗颗粒的物质,污染不了生命微观的那一部分。家里人还常常为我的前途担心:为了防止出事,早点退学回家务农也是好的,找谁谁作媳妇,平安过日子。有时候劝我出家,最好找个有名的大庙。是的,少年时我曾经有过出家修行的想法,如果没有学法轮大法,可能已经出家。这个时候,我们相视流泪大笑。谁会劝说自己在读博士的儿子出家啊!一片苦心,以致于此!我之苦心,谁又知晓!软至极限的方式莫过于向我下跪,哎,不说也罢。

    天天如此,日日如此,软硬手段皆施尽,他们知道拦不住我了,许多次拉我一起去跳楼,希望共同结束这痛苦的人生。说:“你为护法而死,我们为反对法轮功而死”。是的,我知道他们的心已经绝望,已经生不如死。曾经写下遗书,不认我这个儿子,家里一切东西都不属于我,后来又撕毁了,谁叫我是他们的亲生儿子呢!死,还不容易吗?但我不能轻易的死。要死,也一定要死在监狱之中,让邪魔找不到任何破坏大法的借口。

    旁人感叹我之铁石心肠,我扪心自问:你绝情吗?铁石心肠吗?不是啊,我知道自己的心是多么的柔弱,许多次我连在身上吸血的蚊子都不忍心打死。我从来没有将自己的意愿强加于人,我从来没有发过脾气,指责过别人,没说几句话,脸已先红了。我对大法和自己的辩解,言语太过软弱,几乎要超出大法所能容忍的范围了。在背后,我也不知流了多少眼泪,为了父母那无法承受的灾难。好像我愿与邪魔相争,那些东西却派父母亲作为急先锋,使我不忍心下手。但是,为了修炼,我还是不能退步。

    我是否太不体谅别人了?我到底为了什么而修炼?不是为了众生能够获得究竟的幸福吗?有一次,我对他们说,“我是为了你们而修炼”,结果招来一顿暴打,还叫家里的所有人一一到我面前表态,不要我为他们而修炼。世上伤心之事,莫过于此。我的亲人啊,难道一定要我放弃对你们的希望吗?

    父母为了我的事,已经陷入了精神崩溃的境地,我并非无动于衷。在休学期间,多少次挨打,多少次责骂,多少次跪在我的面前,也不能让我回头,我知道他们的心是多么的痛苦和绝望!我经常看到父亲一个人蹲在墙角,那么的可怜无助。我从来没有看到过象他那样可怜的生命,也从来没有见过象他这么痛恨大法的人。还记得在四年前他第一次看到大法书的时候,他就把书中老师的照片撕毁了,还在书上写着骂老师的话。还把我拿回去弘法的书全部撕毁,录音带砸掉,录像带烧毁。政府出面反对后更不用说了。对师父本人、对大法言语之恶毒远非报纸电视上批判的所能比拟,我也不愿去说他。我经常告诫自己,要慈悲于一切众生。但是这样的一个人,教我如何慈悲于他?

    就在我也差不多对他绝望的时候,有一天,父亲对我说,他为了使我能够从法轮功中解脱出来,他愿意代我去死。这句话让我感叹良久。不管他怎么说,我却反过来想,问自己:你是否愿意替他承担这一切罪过?我默默无言。心想,我要是能够慈悲于他,就能够慈悲于一切众生。

    在家乡,所有与我有关的亲戚朋友,所有能够和我说得上话的人,都来劝说过我。在我回家之前,县公安局来过,电视台来过,可惜我不在家。他们说的都是常人那一套吧,他们倒不是直接说大法不好,只是说继续修炼会给自己、家庭、父母带来什么。这些我还不明白吗?我也跟他们说一些大法的真相,他们最后都会说:即使大法都是真的,现在政府反对了,也要怎么怎么地,用历史上的一些例子说服我,叫我平反以后再练。那么说到此我也就无话可说了。这就是现在常人心性所在的位置。我还发现他们如何评价大法和师父,其实就是他们自己心性位置的一种体现,其实是因为他们自己就是这样的人,以为别人也这样。大法就象一面镜子,众生在其中看到的是自己的那颗心。

    政府的邪恶宣传对不明真相者的伤害,实在太大太大,罪业滔天,难以尽言。不知在带领多少迷中的可怜人走向地狱的深渊啊。在我心中,政府的情况就跟父亲一模一样,就像一个病入膏肓的老人,穷尽一切心力,一切手段,阻止自己的子民往上修炼。父母、亲朋好友曾经上百次的问我究竟怕不怕坐牢,怕不怕挨打。他们举了许多监狱里面的黑暗现状,如何脱光衣服用警棍打,如何如何,邻村谁谁、谁谁被警察活活打死了。这些就象明慧网上看到的一模一样。我始终没有说一个怕字,因为我知道,说不定有一天,我会和他们一样,承受同样的苦难……

    回到学校,感到已经走过了一个过程,我的父母、亲人、朋友,该见的都见了,该说的都说了。我庆幸自己顶住了巨大的亲情与世俗的压力,若不能横下一颗心,很可能过不去。经过了许多经验和教训,做人的滋味也已经尝遍,文艺作品中都见不到的情况也经历了。常人的东西都不能再使我留恋,名利前途在我来说是一个笑话,对于亲人,有许多遗憾,却不能拉住我的心。“回身心愿了,再来度众归”。我还有一个心愿:愿以自己微薄的生命,助师世间行……

    大陆弟子 2000年6月


    一次关于修炼的问答

    【明慧网2000年6月22日】问:你为什么相信法轮功?

    答:有朋友这样问过我。这个问题我想举个例子来说,假若你站在一个岔路口上,一条道通向一座金山,那不远处闪闪发光的金子,你都能看得见,而另一条路的尽头你看不见,有人告诉你它通向比金子还珍贵的宝库。你只能选一条路走,而且没有回头路,你会怎样选择?

    其实修炼者就时时处在人生的十字路口上,一边是现实中人见人爱的名和利,一边是望不见头的艰辛之路。那么我为什么选择后者呢?因为我知道,现实社会中的名利再好,也不过是过眼烟云,百年之后必会烟消云散,那是一条明摆着的死路。修炼之路虽然艰辛,却是追求永恒与美好的唯一希望。因为宇宙是如此不可思议的浩瀚,物质是如此不可思议的复杂,人体是如此不可思议的巧妙精细。其中必然隐藏着深不可测的真机与秘密。我相信人生除了追名逐利,寻求感官刺激之外,必定有其真正的意义。

    法轮功修炼者并不是什么宗教狂热分子,他们选择法轮功都是经过了理性的思考,你问我真的相信法轮功吗?我说,修炼之路尽头是什么我虽没见过,但在我眼中,人生只有修炼才是真正希望之路。

    问:有调查结果说炼法轮功使很多人出偏了是怎么回事?
    答:一项客观、公正的调查必须具备一个前提,那就是调查者对于被调查事件不能带有主观倾向。这是保证调查结果客观公正的最重要因素。不幸的是,目前我们看到的调查结果都是在政府镇压法轮功,宣布法轮功为“邪教”以后产生的。

    说得明白一点,作为一项公正的统计调查,它的主题应该是:“我们来做一个调查,看看法轮功对人体健康有什么影响?”然而事实上,今天我们所看到的调查结果,其主题却是:“法轮功是邪教,是害人的,我们收集收集这方面的例子,把它作为政治任务来完成。”这样的调查会产生什么样的结果,那就可想而知了。年长一些的朋友可能都还记得,大跃进年代放卫星、虚报粮食产量的事,全国性的相互攀比,争相虚报,使粮食亩产“突破”了万斤。最后造成的严重后果,今天想起来还令人不寒而栗。文革期间各单位下指标,派任务要揪出“走资派”,全国上上下下千千万万人遭殃,“走资派”到处都是。最后结果怎么样呢?全部平反,一个没有。当年最大的“走资派”也都平反了。时至今日,中华大地的虚报风、浮夸风、假新闻不但没有杜绝,甚至还成了见怪不怪、习以为常的了。在此情况下所得到的统计结果又怎么能令人放心呢?

    事实上,客观的调查结果并不是没有,98年下半年,政府镇压法轮功之前,国家体育总局就曾经在全国各地许多省份对法轮功展开过大面积的调查,其结果显示法轮功不仅没有致死致残,而且其健身作用还十分显著。人们不禁要问,同样是调查,其结果为什么会如此天壤之别?关键就在于调查者的态度是否客观公正,调查者的主观倾向能使调查结果完全失实。由于98年政府对法轮功的态度不明朗,因此,应当说国家体总的调查结论还是基本客观的。

    (2000年6月22日)


    系列11:中国政府镇压法轮功,引起国际社会关注

    【明慧网2000年6月22日】
    历史回顾〈十一〉
    中国政府镇压法轮功,引起国际社会关注

    亲爱的听众朋友,现在是历史回顾节目。在这次节目中,我们将报导国际社会对中国政府镇压法轮功的反响。

    中国政府对法轮功的取缔和镇压也遭到了国际社会和舆论的谴责,各国的媒体都争相报导了法轮功在中国的遭遇。西方国家的领导人普遍对中国政府压制信仰自由表示关切。

    1999年7月22日人权监测委员会强烈谴责中国政府禁止法轮功活动。委员会敦促中国政府立即释放被扣留的法轮功负责人及学员。人权监测委员会呼吁世界各国抗议中国政府对法轮功的禁止,并敦促联合国高层委员 Mary Robinson, 与中国政府高层交涉 。亚洲人权监测委员会华盛顿理事 Mike Jendrzejczyk 表示“ 此次禁止法轮功关系到成千上万的中国百姓。中国人民应有信仰自由 ”,他也表示“信仰自由,自由结社,自由集会是受到中国宪法和国际法的保护的。”

    1999年8月4日,联合国常任代表任瓦德劳在世界公民联合会上作了一份关于中国政府取缔法轮功的报告,报告中说:

    “…法轮功创立于1992年,通过讲课、专题学习班、书籍出版物和音像磁带等制品,使道家的静坐技巧,身体练习以及瑜珈能够为广大公众所用。同时,这种精神运动的传播所依靠的更大途径是通过人们相互之间的口头推荐及身边的实例证实。法轮功的技巧适应了广泛传播的需求,因而迅速传遍了中华大地并吸引了全球各行各业的人士……中国政府似乎因为这种精神运动不断扩大的受欢迎程度而感到不安,所以拒绝允许法轮功在任何一个类别的主管部门下注册。法轮功修炼者一直在和平地、耐心地设法纠正这种局面,以使他们自己能够安全、不受干扰地追求自己选择的精神体系……到7月22日,政府颁布政令取缔法轮功,大规模逮捕许多不同省份的法轮功辅导员,这表明这项镇压计划是精心策划的。法轮功书籍及音像磁带被没收并销毁。中国的电视上广泛地播出这些销毁场面。--与纳粹时代的焚书相比,他们的通讯手段先进了,但很难说这是道德上的进化…… ”

    这份报告还指出:

    “…我们的职责是帮助中国政府避免另一场意识形态的政治运动,这种运动不仅违反了国际社会关于信仰自由的准则,而且也会对社会造成破坏。…信仰和思想交流的自由对人类的进步是必不可少、十分重要的。因此,我们人权团体有义务支持维护普遍公认的宣言和盟约所规定的各项准则。我们也有义务来帮助中国政府和人民找到一个合适的解决方法,特别是当他们由于惧怕和坏的建议、诬告,而采取了近视的、对社会和谐有危害的、具有破坏性的措施时。取缔和镇压法轮功就是这样一种近视的、具有破坏性的措施行为。我们确信分委员会将采取强有力的、适当的行动,来帮助中华人民共和国通过解除对法轮功的取缔来推进信仰自由。”

    下面,我们将继续报导国际社会对法轮功问题的立场和态度。与中国政府残酷镇压法轮功形成鲜明对照的是,美国许多地区的地方政府纷纷为法轮功和李洪志老师颁发荣誉,感谢法轮功为社区做出的杰出贡献。下面我们就来谈谈各地颁发荣誉的情况。

    美国芝加哥市将1999年6月25日命名为“李洪志大师日”,市长在公告中说:李大师的修炼方法直接改善我们的社会;使其成为更好的生活环境,对无数的人民所做出了贡献。

    美国首都华盛顿市长安东尼.威廉斯将1999年8月9日到13日命名为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法轮大法周”。市长在公告中说:法轮大法,帮助人类社会保存了优良的传统,诸如:真诚、礼义、忠实、无私。巴尔蒂摩市市长将8月13日定为“李洪志日”。美国马里兰州州长于8月14日宣布授予李洪志老师“荣誉市民”称号。

    美国费城将1999年8月16日定为法轮大法日。1999年9月3日,美国亚特兰大市市长宣布“李洪志,法轮大法导师,为亚特兰大市荣誉公民,以表彰您的教导真、善、忍 ”。 美国圣路易市市长宣布1999年9月18日为圣路易市“法轮大法日”。 美国新泽西周爱迪生市长将1999年10月9日定为“李洪志大师日”。新泽西周米德塞郡将1999年10月9日定为“法轮大法日”。新泽西周柯尼市宣布1999年10月25日至29日为“ 法轮大法周”。

    美国阿拉巴马州伯明翰市将1999年10月16日命名为该市的“李洪志日”。美国密苏里州哥伦比亚市宣布1999年12月26日至2000年1月1日为“法轮大法周”。1999年5月22日,加拿大多伦多市长和安大略省省督分别为加拿大法轮大法弘传七周年庆祝大会致来贺信。

    1999年6月25日,芝加哥市长致李老师欢迎信,欢迎李老师到芝加哥讲法。同一天,依利诺斯州州长致李洪志老师嘉奖信,同时,依利诺斯州财务长授李洪志老师杰出服务奖。1999年9月12日,新泽西州州议会和艾塞克郡行政长官发通告,通告表彰为世界人民的健康和幸福做出突出贡献的法轮大法创始人李洪志大师。 1999年11月20日德克萨斯州圣安东尼奥市市长感谢法轮大法给当地及世界各地人民带来身心健康。

    2000念5月4日、13日、17日,休斯顿市长、德州里戈市市长、宾西法尼亚州议会分别为世界法轮大法日发来贺信。

    (2000年6月22日转载)


    “1400例”真相(2):官方媒体栽赃陷害肆意妄为

    【明慧网2000年6月22日】亲爱的听众朋友,大家好。又到了热门话题节目时间了。在今天的节目里,我们首先继续播报中国大陆报纸关于法轮功的报导。

    1998年12月31日的《深星时报》---热点专题报导:十二月廿六日上午,深圳体育馆前面的广场上,两千多名来自各行各业的法轮功爱好者排着整齐的方阵,集体汇炼法轮功。在深圳大学晨炼的人当中,一群由卅多人组成的习炼法轮功的小方队,在祥和的音乐中格外引人注目,这些人中既有高级知识分子,又有学生。他们都是看到周围的同事或同学受益于法轮功而加入炼功行列的,通过修炼法轮功,强健了身体。一位大学教授告诉记者:“炼功前我患有肝炎、糖尿病、耳聋等多种疾病,对于前两种我可以用药抑制,但我是个教育工作者,耳聋对我带来的压力太大了。在我修炼法轮功后,这么多疾病完全消失了,精力、体力都越来越好,使我增加了对工作的信心,承担的课程越来越多,人也变得开朗。 ”

    下面我们来谈一谈中国官方所报导的几个所谓的炼法轮功导致精神失常的例子。法轮功是涉及到数千万人参加的群众活动,作为国家的通讯社和报纸,在没有对大面积的人作出科学调查的情况下,报导个别人自杀或杀人,并断定是炼功造成的,是不负责任和不公正的。另外,如果不去了解法轮功的功法与功理本身有没有导致人出现杀人,自杀,或精神病的因素,作为官方的报导,把法轮功与杀人,自杀,或精神病联系在一起,是违反法律与职业道德的。一个人杀人,自杀,或出现精神病,如果他自称,或报纸认为其人是炼法轮功的,但这人的言行,不服和法轮功的功法与功理的基本要求,就不能说是法轮功造成的。比如一个病人,如果不按照医生的要求去服用药物,吃错药出现的后果不能说是医生的责任。

    新华社1999年12月3日报导了一则“河北省任丘市近日发生一起‘法轮功’炼习者朱长久残杀亲生父母的恶性事件”的消息,在海内外反响很大。该报导中的朱长久,河北省任丘市青搭乡张各庄村人,自97年患精神病,他妻子边立新经常发现他精神恍惚及胡言乱语,言行异常,但99年初病情有所好转。99年7月,中国政府镇压法轮功后,他父亲朱振虎将他的法轮功书烧掉,村干部及乡派出所公安又天天找他谈话,在巨大压力下,朱长久旧病复发。十一月二十五日,他不穿衣,赤条条的,整天傻笑,两眼发直,第二天(二十六日)凌晨,他突然用铁锤将父母杀死。这本是一宗精神病患者发病错杀父母的案件,大陆媒体发布的新闻稿完全不提他患病事实,却以“法轮功分子残杀父母”为题,将责任推到法轮功身上。官方媒体的新闻稿完全抄自《河北日报》一份内参报告,该内参中将“朱振虎”错写成“朱振亮”,官方媒体也照抄不误,不过,内参中提到朱长久是精神病患者,官方的报导却刻意隐瞒这个重要事实。

    另外,在中国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也发生了一件无端栽赃,陷害法轮大法的事:一个叫张清贺的工人,因患贫血、神经衰弱及其他慢性疾病,曾服过8个月中药。后因支付不起药费,经医生开方自己配药吃。但由于不懂药理,他自己往里加了两味中药,服药后,他就处于意识不清,不能自制的状态。一天他吃完药后准备自杀,被他母亲和妹妹发现了,前去劝阻,他在药力作用下出现杀伤自己亲人的事件。令人不可理解的是,张清贺被牡丹江市公安局爱民分局收审后,多次被逼强制承认炼过法轮功,并被逼迫承认是因为炼了法轮功才出现恶性事件的,而且告诉他承认了就可以不被判刑。

    99年10月28日,侨报在头版醒目位置上,刊登了一篇题为“闽籍青年在美炼法轮功发疯”的文章。侨报上所提到的“闽籍青年”姓林,99年10月29日,有法轮功学员在纽约的曼哈顿找到了这位小林的舅舅王先生。交谈之后,发现一些事实与侨报所说的根本不同。王先生称,他的外甥小林是几年前由福建长乐偷渡来美国的,来美后一直在佛罗里达州的餐馆打工挣钱,以偿还5万美金的偷渡费用。由于工作繁重,加上想念在大陆的妻子和女儿,精神和身体上压力都非常大,一年多前,腰部开始经常剧烈疼痛。后来有一个餐馆同事教了他一种气功,从此小林就经常讲话不正常了,比如说什么自己有很大的功能“能给人治病”,还常说“主降临我的身体了”等等。

    从以上的几个事例,中国官方的报导与事实不符,与法轮功的功理不符。法轮功明确规定:危重病人和精神病患者不宜炼功。法轮功创始人李洪志先生在面授班期间,更是多次规劝危重病患者和精神病患者离场。李洪志先生的所有著作,没有一个字,教人或暗示杀人和自杀;相反在〈转法轮〉一书中明确指出杀生是造业。在该书第七讲“杀生问题”中,李洪志先生明确指出:“杀生这个问题很敏感,对炼功人来说,我们要求也比较严格,炼功人不能杀生。不管是佛家、道家、奇门功法,也不管是哪一门哪一派,只要是正法修炼,都把它看得很绝对,都不能杀生,这一点是肯定的。”

    同时,真正的法轮功学员也不会自杀的,因为李洪志先生在〈法轮佛法(在悉尼讲法)〉一书中回答弟子问题时明确讲"自杀是有罪的"。在《转法轮》第六讲中,李洪志先生强调:”我们在常人社会中修炼,孝敬父母、管教孩子都是应该的,在各种环境中都得对别人好,与人为善,何况你的亲人。对谁也一样,对父母、对儿女都好,处处考虑别人,这个心就不是自私的了,都是慈善之心,是慈悲。”。可见法轮功的法理没有造成自杀等恶性事件的因素,把法轮功与这类事件扯在一起是中国官方为了镇压法轮功,用来栽赃,陷害的手段。

    亲爱的听众朋友,由于时间的关系,关于1400例这个话题,我们今天就说到这里,明天我们将继续这个话题,感谢您的收听。我们明天同一时间再见。

    (2000年6月22日转载)


    有关看守所和劳动教养的一些规定

    【明慧网2000年6月22日】非法的刑事拘留和劳动教养已经成为邪恶的势力迫害大法弟子的主要方式。因此,我觉得有必要了解一下主要由公安部和司法部制定的有关看守所和劳动教养的一些规定,以便让善良的人们了解政府镇压法轮大法的错误和违法之处。当然,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大法弟子的所作所为没有危害社会和他人,恰恰相反;他们根本就不应该被拘留、被劳教和遭受其它非法的和不公正的待遇。但是,一旦政府的政策是错误的,那么,它在实体和程序上以及其它诸多环节和方面都会表现出它的荒唐来,并且这样的政策只能通过荒唐而徒劳的措施才能暂时勉强维持。当它的荒唐日益暴露并为善良的人们认识时,它就到了寿终正寝的时候了。

    一、刑事拘留的问题

    1、刑事拘留的前提条件

    刑事拘留是剥夺人身自由的相当严厉的强制措施。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1条,它只能针对正在犯罪的人和有证据证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并且只能在法定的7种紧急情况下才能采取: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对大法弟子采取的拘留措施根本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这些实体条件。

    2、刑事拘留的羁押期限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9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羁押的期限分为几种情况:

    一是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加上检察院审查批准的7天,羁押的最长期限为10天;

    二是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4天,加上检察院审查批准的7天,羁押的最长期限为14天。所谓特殊情况,指案件比较复杂或者交通不便的边缘地区、调查取证困难等情形;

    三是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天,加上检察院审查批准的7天,羁押的最长期限为37天。

    3、非法的超期羁押和对法律规定的滥用

    公安机关对很多大法弟子拘留30天,这样的做法是违法的:

    (1)大法弟子不是正在犯罪的人和有证据证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更不是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不应该适用羁押最长期限为37天的规定;
    (2)法律设定羁押时间和准许在特定的情况下延长羁押时间,是为了便于公安机关尽快查清事实和办理提请审查批准逮捕手续。而且,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15条和116条,只有在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并且这些证据已经查证属实的情况下,公案机关才能提请批准逮捕。在大法弟子被拘留30天期间,公安机关有没有这样的证据?向检察院办没办理提请批准逮捕手续?如果没有的话,没有必要地拘留大法弟子30天构成对法律和权力的滥用,形成非法的超期羁押。

    4、通知家属和对超期羁押的纠正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08条,除了特定的情形,拘留后应在24小时内制作《拘留通知书》并送达被拘留人家属或者单位。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5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45条,看守所在羁押人犯期间发现错拘,应及时通知办案机关查证属实并依法处理。

    二、劳动教养的问题

    1、姑且不论劳动教养本身就是一个有争议的制度,就是考察一下有关劳动教养的规定本身,会发现大法弟子的行为与其无涉。

    《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第1条规定,对于下列几种人应当加以收容实行劳动教养:
    (1)不务正业,有流氓行为或者有不追究刑事责任的盗窃、诈骗等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屡教不改的;
    (2)罪行轻微,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反革命分子、反社会主义的反动分子,受到机关、团体、企业、学校等单位的开除处分,无生活出路的;
    (3)机关、团体、企业、学校等单位内,有劳动力,但长期拒绝劳动或者破坏纪律、妨害公共秩序,受到开除处分,无生活出路的;
    (4)不服从工作的分配和就业转业的安置,或者不接受从事劳动生产的劝导,不断地无理取闹、妨害公务、屡教不改的。

    又根据国务院转发公安部制定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10条的规定,“对下列几种人收容劳动教养:
    (1)罪行轻微,不够刑事处分的反革命分子、反党反社会主义分子;
    (2)结伙杀人、抢劫、强奸、放火等犯罪团伙中,不够刑事处分的;
    (3)有流氓、卖淫、盗窃、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屡教不改,不够刑事处分的;
    (4)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煽动闹事等扰乱社会治安,不够刑事处分的;
    (5)有工作岗位,长期拒绝劳动,破坏劳动纪律,而又不断无理取闹,扰乱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和生活秩序,妨碍公务,不听劝告和制止的;
    (6)教唆他人违法犯罪,不够刑事处分的”。

    2、根据《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10条的规定,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领导和管理劳动教养工作并审查批准收容劳动教养人员。1983年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决定,劳动教养工作有司法行政机关领导管理。《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12条的规定,“对需要劳动教养的人,承办单位必须查清事实,征求本人所在单位或街道组织的意见,报请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做出劳动教养的决定,向本人和家属宣布决定劳动教养的根据和期限。被劳动教养的人在劳动教养通知书上签名。被决定劳动教养的人,对主要事实不服的,由审批机关组织复查。经复查后,不够劳动教养条件的,应撤销劳动教养”。劳动教养的决定和审查程序无论在实践中还是在文件的规定上看都是不透明的.

    3、根据《人民检察院劳教检察工作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检察院有权对劳动教养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有义务处理劳教人员及家属的申诉控告并保障劳教人员的合法权益;发现劳教错误的,应提请原审批机关予以纠正,如果原审批机关不予纠正,应报告上级检察院。可见,即使在真正落实的情况下,检察院对劳教决定的监督是建议性的和软弱的.

    三、使用戒具的问题

    1、《公安部关于看守所使用戒具问题的通知》规定,
    (1)要依照规定使用统一制式的手铐、脚镣和警绳,其他戒具一律禁止使用。
    (2)戒具只能用于制止和消除人犯实施暴力、脱逃、自杀和破坏监管秩序的行为,严禁以戒具作为刑讯和体罚的手段。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犯,可以使用戒具:
    (a)经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的,或二审维持原判等待复核的;
    (b)有明显迹象表明可能行凶、暴动、脱逃、自杀的,或已发生这类行为需要防止其继续实施这类行为的;
    (c)严重闹监,非使用戒具不足以制止的;
    (d)被押解、提讯、出庭受审或者出所就医等途中,需要戴戒具的。
    (3)使用戒具要经看守所所长批准;在紧急情况下看守人员可以先行使用戒具,然后报告所长。
    (4)给人犯戴戒具时应当松紧适度,既要保证安全,又要避免致伤、致残人犯。严格禁止给人犯戴双铐、背铐、双镣。
    (5)戴手铐、脚镣的时间不得超过15天(已判处死刑的除外)。特殊情况下,经主管公安处、局长批准,戴戒具的时间可以适当延长,看守所干警要加强对戴戒具的人犯教育,在其危险性消除时,应当立即解除戒具。
    (6)人民检察院发现看守所对人犯使用戒具有违法现象,通知看守所予以纠正时,看守所应当及时纠正,并将纠正的情况通报人民检察院。

    2、《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27条的规定,“ 对在劳动教养期间行凶、煽动闹事或有其他现行危险行为的,经劳动教养管理所领导批准,可以禁闭。禁闭不得超过十天。其中个别情节严重的,可以使用戒具,戴戒具不得超过七天。严禁戴背铐、脚镣”。《劳动教养管理工作执法细则》第50条规定,劳动教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使用戒具:
    (1)有强行逃跑、行凶和其它暴力性现行危险备禁闭的;
    (2)有破坏场所设施或其他国家财产行为被禁闭的;
    (3)在执行禁闭中表现恶劣的。

    该规定进一步明确,对劳动教养人员使用戒具,只限于手拷。严禁使用背拷、“手脚连拷”和将人固定的物体上。连续使用戒具不得超过7天。使用戒具应防止造成劳教人员人身伤残。

    3、人民检察院对看守所和劳教场所使用戒具是否合法和被羁押人员是否受到虐待有监督权。

    四、与家属会面、通信的权利

    1、《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地28条规定,“人犯在羁押期间,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可以与近亲属通信、会面”。

    2、《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52条的规定,“劳动教养人员的通信,不检查。会见家属时,不旁听”。

    3、在大法弟子被拘留和劳教的情况下,家属往往没有得到通知,也不了解被羁押人的情况。通信和会面的权利,对于了解被羁押人的情况和行使申诉的权利以便纠正错误的拘留和劳教决定,是十分重要的。

    【分类号】 113103199143
    【标题】 公安部关于看守所使用戒具问题的通知
    【时效性】 有效
    【颁布单位】 公安部
    【颁布日期】 19910607
    【实施日期】 19910607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 刑罚
    【文号】
    【名称】 公安部关于看守所使用戒具问题的通知
    【题注】
    【章名】 通知

    关于看守所使用戒具问题,过去由于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各地做法不一,有的自制、滥用戒具,以致造成人犯伤残甚至死亡,在人犯亲属和人民群众中造成很坏的影响,损害了公安机关的声誉。为了正确使用戒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17条的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依照规定使用统一制式的手铐、脚镣和警绳,其他戒具一律禁止使用。戒具的制式标准由公安部另行制定。手铐的最大重量不得超过0.5公斤,脚镣的最大重量不得超过5公斤。
    二、戒具只能用于制止和消除人犯实施暴力、脱逃、自杀和破坏监管秩序的行为,严禁以戒具作为刑讯和体罚的手段。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犯,可以使用戒具:
    (一)经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的,或二审维持原判等待复核的;
    (二)有明显迹象表明可能行凶、暴动、脱逃、自杀的,或已发生这类行为需要防止其继续实施这类行为的;
    (三)严重闹监,非使用戒具不足以制止的;
    (四)被押解、提讯、出庭受审或者出所就医等途中,需要戴戒具的。

    三、使用戒具要经看守所所长批准;在紧急情况下看守人员可以先行使用戒具,然后报告所长。
    四、给人犯戴戒具时应当松紧适度,既要保证安全,又要避免致伤、致残人犯。

    严格禁止给人犯戴双铐、背铐、双镣。

    五、戴手铐、脚镣的时间不得超过15天(已判处死刑的除外)。特殊情况下,经主管公安处、局长批准,戴戒具的时间可以适当延长,看守所干警要加强对戴戒具的人犯教育,在其危险性消除时,应当立即解除戒具。

    六、各级公安机关对所属看守所使用戒具的情况,要经常进行检查监督。对使用不符合规定的戒具或者滥用戒具的,要及时纠正,严肃处理;滥用戒具造成严重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要分别情节轻重,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责任。

    七、人民检察院发现看守所对人犯使用戒具有违法现象,通知看守所予以纠正时,看守所应当及时纠正,并将纠正的情况通报人民检察院。

    【分类号】 112102199011
    【标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
    【时效性】 有效
    【颁布单位】 国务院
    【颁布日期】 19900317
    【实施日期】 19900317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 公安
    【文号】 国务院令第52号
    【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
    【题注】
    【章名】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看守所是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人犯的机关。
    第三条 看守所的任务是依据国家法律对被羁押的人犯实行武装警戒看守,保障安全;对人犯进行教育;管理人犯的生活和卫生;保障侦查、起诉和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 看守所监管人犯,必须坚持严密警戒看管与教育相结合的方针,坚持依法管理、严格管理、科学管理和文明管理,保障人犯的合法权益。严禁打骂、体罚、虐待人犯。
    第八条 看守所的监管活动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

    【章名】 第二章 收押
    第九条 看守所收押人犯,须凭送押机关持有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签发的逮捕证、刑事拘留证或者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改造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追捕、押解人犯临时寄押的证明文书。没有上述凭证,或者凭证的记载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不予收押。
    第十三条 收押人犯,应当告知人犯在羁押期间必须遵守的监视和享有的合法权益。

    【章名】 第三章 警戒、看守
    第十七条 对已被判处死刑、尚未执行的犯人,必须加戴械具。
    对有事实表明可能行凶、暴动、脱逃、自杀的人犯,经看守所所长批准,可以使用械具。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先行使用,然后报告看守所所长。上述情形消除后,应当予以解除。
    第二十七条 人犯在羁押期间死亡的,应当立即报告人民检察院和办案机关,由法医或者医生作出死亡原因的鉴定,并通知死者家属。

    【章名】 第六章 会见、通信
    第二十八条 人犯在羁押期间,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可以与近亲属通信、会见。
    第二十九条 人犯的近亲属病重或者死亡时,应当及时通知人犯。
    人犯的配偶、父母或者子女病危时,除案情重大的以外,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在严格监护的条件下,允许人犯回家探视。
    第三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已经决定提起公诉的案件,被羁押的人犯在接到起诉书副本后,可以与本人委托的辩护人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会见、通信。
    第四十一条 看守所应当教育工作人员严格执法,严守纪律,向人民检察院报告监管活动情况。
    第四十二条 看守所对人民检察院提出的违法情况的纠正意见,应当认真研究,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人民检察院。

    【章名】 第十章 其他规定
    第四十五条 看守所在人犯羁押期间发现人犯中有错拘、错捕或者错判的,应当及时通知办案机关查证核实,依法处理。
    第四十六条 对人犯的上述书、申诉书,看守所应当及时转送,不得阻挠和扣押。
    人犯揭发、控告司法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材料,应当及时报请人民检察院处理。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所称“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本级在内。
    第五十条 本条例由公安部负责解释,实施办法由公安部制定。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54年9月7日政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中有关看守所的规定即行废止。

    【分类号】 114201198701
    【标题】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看守所检察工作细则(试行)、劳改检察工作细则(试行)和劳教检察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效性】 有效
    【颁布单位】 最高检
    【颁布日期】 19870723
    【实施日期】 19870723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 刑诉总类
    【文号】 (87)高检发(三)字第17号
    【名称】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看守所检察工作细则(试行)、劳改检察工作细则(试行)和劳教检察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题注】
    【章名】 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
    现将《人民检察院看守所检察工作细则(试行)》、《人民检察院劳改检察工作细则(试行)》和《人民检察院劳教检察工作办法(试行)》三个文件及其说明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章名】 人民检察院看守所检察工作细则(试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结合看守所检察工作实践经验,制定本细则。
    【章名】 第一章 职权、任务和工作原则
    第一条 人民检察院看守所检察的职权是:
    (一)对看守所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二)对看守所是否依法执行刑事案件的判决、裁定和决定实行监督。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看守所检察的基本任务是:检察看守所执行有关法律、政策的情况,保障有关法律、政策的正确实施,保障依法羁押人犯;保护公民不受非法拘禁;维护在押人犯的合法权益;打击在押人犯羁押期间的犯罪活动,维护监管秩序;通过检察活动,对人犯进行法制宣传教育;以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
    第三条 在看守所检察中,必须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独立行使检察权。
    看守所检察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实事求是,调查研究,坚持原则,讲究方法,注重效果。
    第八条 检察看守所在接到有关法律文书后,是否立即释放下列在押人员:
    (一)拘留、逮捕后,二十四小时内经过讯问发现不应当拘留、逮捕的;
    第十八条 检察看守所干警、执勤的人民武装警察(以下简称武警)对人犯使用戒具、警械、武器是否符合规定。
    第二十二条 检察看守所对人犯死亡是否经法医或者县级以上医院作出死因鉴定,是否经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检验,是否通知办案单位及其家属。
    第二十三条 检察看守所干警和武警对人犯有无体罚虐待、侮辱人格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检察看守所有无扣压人犯上诉、控告、申诉材料以及打击报复控告人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检察看守所干警、武警有无对人犯及其家属敲诈勒索、收受贿赂、为人犯通风报信、违法传递物品等行为。
    第二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直接立案侦查看守所干警、武警在看守所内发生的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犯罪案件。
    第三十条 办理看守所内刑事案件,应当根据法律并参照《人民 检察院刑事检察工作试行细则》、《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经济检察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法纪检察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和《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刑事案件办案程序(试行)》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受理下列申诉、控告:
    (一)在看守所服刑罪犯及其家属向人民法院申诉被驳回,又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二)在押人犯及其家属对看守所干警和武警看守管理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提出的控告;
    第三十二条 对申诉、控告案件,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可以 自行查处,也可会同有关部门查处。
    对确属冤错的申诉案件,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对无理申诉的,一般应当面驳回。
    对控告属实的严重违法行为应当要求主管部门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控告不实的,应分别情况,予以处理,其中诬告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看守所检察工作人员在检察中可以找人犯谈话,听取人犯的反映和意见。
    检察工作人员找女人犯个别谈话时,不得少于二人。
    第三十八条 检察发现看守所看管工作中存在的严重问题,应当报请检察长要求公安机关解决。必要时可以会同有关部门联合调查解决。
    第三十九条 检察发现在押人犯喊冤或者有错拘、错捕、错判可能的,应当及时报告检察长处理。
    第四十条 检察发现有关部门的办案人员在看守所内有违法行为 时,应当及时提出纠正。
    第四十一条 检察发现的一般违法行为,可口头提出纠正;对严重违法的,应当使用《纠正违法通知书》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对拒不纠正的,报告上级检察院处理;构成犯罪的应当立案侦查。
    第四十四条 对看守所发生的问题要及时报告上级检察机关;下列重大问题应当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四)私放未决犯和已决犯、体罚虐待人犯致死致残、非法击毙人犯和强奸女犯等。

    【章名】 人民检察院劳改检察工作细则(试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 察院组织法》,结合劳改检察工作实践,制定本细则。
    【章名】 第一章 职权、任务和工作原则
    第一条 人民检察院劳改检察的职权是:
    (一)对于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二)对于劳动改造机关(含监狱、劳动改造管教队、少年管教所、拘役所)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三)对于直接受理的劳改工作干警、担负看押任务的武警(以下简称武警)的犯罪案件,进行立案侦查;
    (四)对于公安机关、劳动改造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五)对于劳改检察分工受理的刑事案件提起公诉,出庭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劳改检察工作的基本任务是:检察劳动改造机关执行有关法律、政策的情况,纠正违反法律、政策的行为,保障国家法律、政策的正确实施;检察罪犯接受改造的情况,打击罪犯的又犯罪活动,维护监管改造秩序,保障惩罚和改造罪犯工作的顺利进行;正确处理罪犯及其家属的申诉和控告,保障罪犯的合法权益;通过检察活动,对罪犯进行法制宣传和认罪服法的教育;促进文明管理,提高改造质量。

    第三条 在劳改检察中,贯彻同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劳动改造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独立行使检察权。
    劳改检察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实事求是,调查研究,坚持原则,讲究方法,注重效果。

    第十条 检察劳动改造机关对服刑期满的罪犯和其他依法应予释放的人员,是否按期予以释放,并开具释放证明书。
    第十一条 对劳动改造机关在执行刑罚中,认为判决有错误转请人民检察院处理的案件,应当受理,经审查区别不同情况,依照法律程序办理。
    第十五条 检察劳改工作干警有无用罪犯代行干警职权,或纵容、唆使罪犯为非作歹,造成“牢头”、“狱霸”逞凶作恶违法犯罪的情况。
    第十六条 检察劳改工作干警、武警,对罪犯警戒、使用武器、戒具和关禁闭是否符合规定,对关禁闭不当,违法击毙、击伤或违法使用戒具造成伤亡的情况,要及时进行检察,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检察有无对罪犯实行超体力劳动,生产设施是否符合安全规定。
    第二十条 检察劳改工作干警、武警有无对罪犯体罚虐待、侮辱人格、刑讯逼供的行为;有无克扣囚粮、囚款或者贪污行为;有无对罪犯及其家属进行敲诈勒索、收受贿赂、徇私舞弊、泄漏机密和私放罪犯的行为;有无阻挠、扣押、擅自处理罪犯及其家属的申诉和控告以及报复陷害申诉人或控告人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受理下列案件:
    (四)直接受理侦查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劳动改造机关干警和武警在监管场所内发生和发现的犯罪案件。
    第二十四条 办理上述案件,参照《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工作试行细则》、《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经济检察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法纪检察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和《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刑事案件办案程序(试行)》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受理罪犯及其家属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下列申诉和控告:
    (一)向人民法院申诉被依法驳回,又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的;
    (二)不服法院对监所检察部门办理起诉的犯罪案件的判决、裁定提出的申诉;
    (三)对劳动改造机关工作干警和武警的违法行为提出的控告;
    (四)申诉、控告受到阻力,检察机关认为需要办理的;

    对以上申诉和控告,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应当自行查办,或者邀请有关部门联合调查。确属冤错的案件,应当提请人民法院予以改判或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人民法院改判后应监督配合有关部门,认真做好善后工作。如冤错案件是因原办案人员违法乱纪或由他人诬告造成的,确已构成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经审查确属无理申诉的,应当依法驳回,并配合劳动改造机关教育罪犯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对控告违法属实的,应当分别情况作出处理: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未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依法提出纠正。对控告不实的,如属诬告陷害他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章名】 人民检察院劳教检察工作办法(试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及其《补充规定》,结合劳教检察工作的实践经验,制定本办法。
    【章名】 第一章 职权、任务和工作原则
    第一条 人民检察院劳教检察的职权是:
    (一)对于劳动教养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二)直接受理立案侦查劳动教养工作干警和担负护卫的人民武装警察(以下简称护卫武警)在劳动教养场所内发生的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犯罪案件;
    (三)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劳动教养人员和留场(厂)就业人员的犯罪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批捕、起诉或者免予起诉;对于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四)对于劳教检察管辖的刑事案件提起公诉,出庭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劳教检察工作的基本任务是:检察劳动教养机关执行有关法律和劳动教养工作方针、政策的情况,保障法律、政策的正确实施;检察劳动教养人员接受改造的情况,打击劳动教养人员的犯罪活动;正确处理劳动教养人员及其家属的申诉控告,保障劳动教养人员的合法权益;通过检察活动对劳动教养人员进行认罪认错和遵纪守法教育。以促进文明管理,提高教育改造质量。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进行劳教检察,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独立行使检察权。在刑事诉讼中,贯彻同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
    劳教检察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实事求是,调查研究,坚持原则,讲究方法,注重效果。
    第六条 发现不够劳动教养条件的,建议原审批机关复核纠正;发现罪应判处刑罚的,建议原审批机关按刑事案件管辖范围移送当地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检察对劳动教养人员延长或减少劳动教养期限、提前解除劳动教养是否符合规定,劳动教养期满后是否按期解除劳教。
    第十条 检察劳动教养机关对劳动教养人员的管理教育活动,是否符合国家法律和“教育、感化、挽救”的劳动教养工作方针及有关政策,劳动教养人员的合法权利是否得到保障。
    第十一条 检察对劳动教养人员实施禁闭、使用戒具是否符合规定,审批手续是否完备。
    第十二条 检察劳动教养工作干警、护卫武警有无对劳动教养人员打骂、体罚虐待、侮辱人格、刑讯逼供的行为;有无对劳动教养人员及其家属敲诈勒索、收受贿赂的行为;有无徇私舞弊、私放劳动教养人员及贪污、克扣劳动教养人员口粮、财物的行为。
    第十三条 检察劳动教养工作干警有无使用劳动教养人员代行干警职权或纵容、唆使劳动教养人员为非作歹、称王称霸的情况。
    第十四条 检察劳动教养工作干警对劳动教养人员的通信、控告、申诉等信件有无拆检和扣压的行为。
    第十六条 检察劳动教养人员的劳动时间、生产安全设施是否符合规定,劳动教养人员是否按规定享受应有的劳保待遇。
    第十七条 检察劳动教养人员应有的生活待遇是否得到保障,伙食标准、宿舍条件是否符合规定,伤病能否得到及时治疗。
    第十九条 检察劳动教养人员非正常死亡是否由法医做出鉴定,是否及时通知其家属和原工作单位,并会同主管单位查明原因,妥善处理。

    第二十四条 受理劳动教养人员及其家属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下列申诉和控告:
    (一)不服劳动教养决定向原审批机关申诉被驳回又向人民检察院申诉,检察院认为有错误可能的;
    (二)对劳动教养工作干警、护卫武警的违法犯罪行为提出的控告;
    第二十五条 受理不服劳动教养决定的申诉,经复查确属错误劳动教养的,提请原审批机关予以纠正,如果原审批机关不予纠正,应当报告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上一级检察院认为提出的纠正意见正确,应当向同级主管部门提出纠正;属申诉无理的,予以驳回,并配合劳动教养机关教育其服从劳动教养决定,接受教育改造。
    第二十六条 受理劳动教养人员及其家属对劳动教养工作干警、护卫武警违法犯罪行为的检举和控告,凡构成犯罪,属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属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转公安机关办理。不构成犯罪的,转其主管部门处理。对控告不实的,可分别情况予以处理,其中对诬告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对劳动教养场所发生的重大情况,要配合有关部门迅速处理并及时报告上一级检察院,下列情况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三)打死、打残,非法击毙、击伤劳动教养人员;

    【章名】 关于劳改、看守所检察工作细则(试行)和劳教检察工作办法(试行)中若干问题的说明
    二、县(区)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的任务问题
    按照有关规定,县(区)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的任务是:对看守所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和监外执行的罪犯,是否依法执行进行检察;办理应由基层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负责复查的申诉案件。此外,还有一部份基层人民检察院尚需承担对劳改、劳教单位的检察。
    这次重申县(区)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的任务,就是避免一些单位曾经认为县(区)人民检察院只有一项看守所检察任务的误解。

    四、劳改检察工作细则(试行)中有关问题
    (二)案件受理范围问题
    根据多数地区的意见,结合近几年劳改检察办案的实际,对受理范围,作下述的变更:
    1、关于受理劳改工作干警犯罪案件问题,原来在《监所检察工作试行办法》中,只规定受理渎职犯罪,实际上有些应办案件是渎职罪包括不了的。因此,这次修改为受理下列三类案件:
    一是在劳动改造机关内犯罪,且属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二是在劳动改造机关外犯罪,且在劳动改造机关内发现的属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三是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请逮捕和移送起诉的案件,需要监所检察部门办理的。

    五、劳教检察工作办法(试行)中有关问题
    (一)这次修改最大的地方,是将检察是否符合劳动教养规定这一条删掉了。因为,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补充规定第五项:“人民检察院对劳动教养机关的活动实行监督”,并没有具体规定监督范围和内容。因此各地在理解上很不一致,尤其是对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审批劳动教养人员时,要不要监督,一直有两种意见:一是主张监督;二是认为劳动教养是一种行政性的强制措施,没有监督程序,无法检察纠正。劳教检察试行办法中虽然作过规定,但多数地区并没有实施,少数地区虽然做了,但觉得矛盾太多,遇到问题难以解决。鉴于上述原因,这次修改为:在检察中发现有不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或者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而劳教的,要向原审批单位提出纠正。

    (2000年6月21日整理发表)


    2000年6月17日芝加哥法会图片报道

    【明慧网2000年6月22日】

    上图:2000年芝加哥法轮大法修炼心得交流会于6月17日在芝市市中心的CONGRESS PLAZA饭店举行。

    下图:交流会前后的集体炼功:法轮桩法和神通加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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