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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一封公开信》


【明慧网2000年2月21日】
尊敬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您好!

我们是法轮大法修炼者。值此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即将召开之际,我们特向您致信,反映这半年多来中国的法轮大法修炼者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被大规模地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遭受严重破坏的真实情况。由于事态严重,并且关系到天理、民心,关系到民族和国家的兴衰治乱,故恳请您根据《宪法》所赋予的职权和法定程序,在本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发起提出有关议案,对法轮大法问题予以审议并进行全面深入的调查,以尽早结束目前的不正常局面,维护社会安定。

尊敬的代表:

人体修炼在中国有着悠久的历史,是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瑰宝,几千年来许多修佛、修道的方法一直在民间流传着。目前在社会上普及的法轮修炼大法正是佛家高层次修炼法门,他不同于过去佛道两家及传统的宗教修炼方法,有独特的一套完整系统的思想理论和深奥玄妙的人体演炼机制,尤其在大范围的群众修炼实践中展示的卓著功效(真正修炼的人都会感受到身体迅速得到净化,疾病被消除,人体潜能得到开发),证实他不是迷信,而是超常的科学。(见附件一)

法轮大法揭示了宇宙的最高特性“真、善、忍”,“教人向善积德、以德化功”,要求修炼者以“真善忍”为指导严格修炼心性,不断提高思想道德水准,整体升华到高境界。由于“真善忍”的法理直指人心,唤起了人类的善良本性,所以在修炼实践中的确对社会精神文明起到了很好的促进作用,有利于社会稳定,因此法轮大法在群众中深入人心。修炼者认定法轮大法是正法,而不是“邪说”。对“真善忍”的任何指责、批判都难以为群众所理解和接受。(见附件二)

正是由于法轮大法教人向善的功理和奇特卓著的功效,自1992年在社会上传出至今不到8年时间,吸引了国内外上亿的有缘之士。法轮大法的著作被译为多种文字在世界上30多个国家和地区广泛流传,并公开在国际互联网上供人们免费下载。鉴于李洪志先生和法轮大法为人民身心健康与社会安定和祥作出的杰出贡献,在中国受到了多方面的赞扬和褒奖,美国、加拿大许多地方政府向李洪志先生颁发了多种荣誉称号和奖励。法轮大法为中华民族在世界上赢得了盛誉。(见附件三)

法轮大法修炼群体的一切活动都是公开、自愿的,没有秘密结社,绝没有、也绝不会参与政治,没有崇拜形式,没有精神和人身控制,更没有聚敛钱财、蛊惑人心、集体自杀、恐怖活动等国际公认的邪教组织的一切特征。因此法轮大法根本不是邪教,公民修炼法轮大法,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六条所赋予公民的个人信仰自由,应受国家《宪法》和各项法律法规的保护。

但是对于这样一个利国利民的修炼大法,1996年以来一直有少数人为了达到某种个人目的不断对之进行诽谤陷害。他们违反国务院针对气功和人体科学制定的“不宣传、不争论、不批判”的原则,利用媒体制造虚假新闻,捏造事实,侵害公民权益,多次引起群众为澄清事实而上访。但这些人借此进一步加害法轮大法和李洪志先生,用虚假情报促使有关领导人做出错误决策,使事态不断恶化。

终于在1999年7月20日,全国公安系统置法轮大法的根本事实和国家法律于不顾,对原法轮大法研究会负责人和各省市法轮功辅导站负责人进行大规模拘捕。7月22日,民政部发布了取缔所谓“法轮功非法组织”的《决定》;公安部发布了禁止宣传、维护法轮大法,并禁止为法轮大法上访的“六禁止”《通告》,对法轮大法修炼群众的人身自由、行动自由和上访权利予以非法限制。这些《决定》、《通告》的发布严重侵犯了全体法轮大法修炼者依据《宪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和第四十一条所享有的公民信仰自由、人身自由和申诉、控告或检举权利,属政府职能部门严重违反《宪法》、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违法行为。

自1999年7月22日以来至今,中央电视台、《人民日报》等媒体不断播出和刊登污蔑、诽谤、陷害李洪志先生和法轮大法的节目、文章,并于1999年10月27日、28日播发了题为《法轮功就是邪教》的《人民日报》特约评论员文章,构成对法轮大法创始人名誉权和人格尊严的严重侵犯,也是对全体法轮大法修炼者信仰自由的践踏和名誉权与人格尊严的严重侵犯,其行为违反了我国《宪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1999年10月25日,国家主席江泽民在国事出访期间接受法国《费加罗报》记者采访时称“法轮功是邪教”。根据我国《宪法》第八十条和第八十一条关于国家主席职权的规定,国家主席无权对任何修炼功法进行定罪和定性。上述行为已超越《宪法》规定的国家主席权限,属越权行为,构成对法轮大法创始人名誉权和全体修炼者信仰自由的侵犯。

由于上述政府职能部门和媒体、个人的行为违反了《宪法》,侵犯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因此有关决定和言论不能成为国家行政机关和检察、审判机关的法律依据。虽然这仅仅是少数部门和少数人的行为,但造成的影响却是相当大的,这是对古国文明和国家形象的破坏,也是对人类文明的践踏。

尊敬的代表:

应当向您说明的是,任何一种正法修炼对修炼人都有其法理作指导,并有一整套相应的修炼要求。修炼人如不遵守这些要求所发生的一切问题,同该功法本身并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目前一些人找出的所谓因练法轮功致死的1400余例,并未经过任何严格的法律程序予以质证,其真实性和证明力都存在疑问,根本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况且媒体上对这些例子的描述本身就表明:这些人根本没有遵守法轮大法首先修心的修炼原则和危重病人、精神病人不能炼功的明确要求,因此其所发生的问题与法轮大法本身没有任何必然的联系。退一步讲,就拿这1400的数字来算一算又怎样呢?考虑到法轮大法修炼群体的总人数(仅按官方公布的200万人计算)和截止到1999年法轮大法已传出7年,其年死亡率=1400(人)÷200万(人)÷7(年)=0.1‰,即为千分之0.1,远远低于建国以来全国人口年死亡率(20‰~6.51‰)。这也证明了法轮大法祛病健身的显著功效,证明了法轮大法利国利民的根本事实,是任何诬告也抹煞不了的。因此,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以这1400例的报道材料来给法轮大法定罪是不能成立的。(见附件四)

少数别有用心的人将法轮大法修炼群众向国家领导人反映情况的行为说成是“围攻”、“非法聚集”。而根据《宪法》第四十一条关于公民申诉权的规定和国务院《信访条例》第八条的规定,法轮大法修炼群众和平地、善意地向国家领导人和政府信访部门反映法轮大法修炼的真实情况以及法轮大法修炼者合法权益遭受非法侵害的事实,完全属合法、正当的集体上访行为,没有任何违法性和危害性。难道说合不合法不是以法律为依据的吗?

但是少数人在利用媒体对法轮大法进行狂轰滥炸式的批判、诽谤,却听不到一句法轮大法修炼者从正面陈述事实。与此同时,又动用公安系统和监狱等国家机器,耗费国家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对众多的坚持炼功和上访的无辜的法轮大法修炼群众进行非法拘捕、关押,甚至滥施酷刑(已出现多起法轮大法修炼者被殴打致伤、致残、致死的恶性事件),任意判处劳动教养或定罪判刑,抄家、罚款、没收私人财产、对其住所停水停电,对他们认为的“骨干分子”采用窃听、跟踪等特务手段进行监视。许多法轮大法修炼者被单位开除公职,修炼大法的高校学生被开除学籍……(见附件五)试问哪一条法律允许人这么干呢?

尽管受到如此加害,半年多来全国各地来北京上访的法轮大法修炼群众仍源源不断。因为大家坚信:法轮大法是能够使人真正得度的、万年不遇的正法,如此珍贵的大法不应受到污蔑,“真善忍”的宇宙法理不应被批判。其实大法修炼者是“知道了真理和生命存在的真正意义”的人,根本无心于世间的权力与政治。古人云:朝闻道,夕可死。对于我们个人的迫害根本没有、也不可能使我们的信仰改变。对于世间的苦,修炼者无怨无恨;但为了宇宙的真理却可以“为其舍命而不足惜的”。修炼者的心是慈悲的,是希望更多的人能够知道真相。对法轮大法的错误政策损害的是政府的形象,危害的是国家的前途。为了从根本上维护国家稳定,大家不惜牺牲自己的一切来向政府进谏,善意地告诉政府事情的真相,希望能够和平、公正地解决这场危机。这些都是自发自愿的个人行为。难道这也有罪吗?但目前,对于法轮大法修炼群众的迫害却在不断地加剧和扩大,这种空前规模地违反《宪法》、侵害人权的局势在全国各地还在不断蔓延和恶化,事态已非常严重!(见附件五、六)

国家的安定局面来之不易,中国在国际上的地位和声誉来之不易,维护国家的安定和国际形象是每一个公民应尽的责任。而目前少数别有用心的人蓄意将法轮大法修炼群众推向政府对立面的作法并制造的一系列严重违法侵权事件,使来之不易的安定局面遭到破坏,影响了国家的发展进程,也败坏了中国在国际上的形象和声誉。难道权力与政治就一定要以失去那么多的人心为代价吗?

尊敬的代表:

根据《宪法》第三十三条和第五条的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政党、组织和个人,任何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都没有凌架于《宪法》之上的特权,都必须遵守和执行《宪法》的有关规定。依照《宪法》第三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有权监督《宪法》的实施,监督国务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

鉴于《宪法》的上述有关规定和目前局势的严重性和紧迫性,我们在此希望通过您提请本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一、紧急审议法轮大法修炼群众信仰自由等基本公民权利遭受严重侵犯问题;
二、依照《宪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成立关于法轮大法情况调查委员会,对法轮大法的真实情况进行全面、深入的调查;
三、依照《宪法》第三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制止有关国家机关、组织机构和个人违反《宪法》、侵害法轮大法创始人和全体法轮大法修炼群众基本公民权利的违法行为;并通过相应决议,撤销国家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非法侵害法轮大法创始人名誉和剥夺、限制法轮大法修炼群众基本公民权利的全部规章、决定、命令、处罚措施和判决等,恢复法轮大法创始人名誉和法轮大法修炼群众的合法修炼环境。

尊敬的代表:

最后,我们还想向您说明的是,天理是永恒的,不是人创造了天理,而是天理在衡量着一切。不论人们相信与否,法轮大法是宇宙的根本大法。如何对待法轮大法,关系到每一个生命的未来。天理昭然,善恶有报,真相必将大白于天下。谤佛和谤天法,于佛于法无损分毫,而只是在无知中害着自己。我们相信,您会凭着自己的良知和勇气做出判断和决择。我们期待着更多的人能够为主持正义和维护《宪法》的尊严挺身而出,说一句公道话。

致礼!

法轮大法修炼者(签名附后)

二零零零年二月十六日
二十四日修改


附件:
一、关于法轮大法科学性的材料;
二、群众修炼法轮大法后身心受益、道德回升材料;
一 二 三
三、法轮大法及其创始人在全世界获得荣誉情况的材料;
四、全国人口死亡率统计材料;
五、法轮大法修炼群众基本人权遭受严重侵害的材料;
一 二 三
六、法轮大法修炼者1999年7月22日以后的修炼故事。

成文:2000年02月16日  发稿:2000年02月21日  更新:2003年09月21日 03:5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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