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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00/12/12/4299p.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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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张昆仑教授国籍问题的法律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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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2000年12月1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双重国籍,这在其一九八○年颁行的国籍法中有明文规定。为了维护单一国籍的原则,其国籍法第九条又规定: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也就是说,中国公民从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时起,即无条件地自动丧失中国国籍,且不需要履行任何手续,也不以中国政府是否知道为条件。该国籍法第十三条规定:曾有过中国国籍的外国人,具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恢复中国国籍;被批准恢复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第十四条规定:中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除第九条规定的以外,必须办理申请手续。 张昆仑教授1989年持中国护照进入加拿大,1995年加入加拿大国籍。尽管张昆仑教授在加入加拿大国籍时仍旧保留了中国国籍,因为加拿大承认双重国籍;但对中国政府而言,张昆仑教授自加入加拿大国籍时起,即自动丧失了中国国籍,不管中国政府是否知道张昆仑教授加入加拿大国籍这件事。张昆仑教授1996年仍持中国护照回到中国居住,这改变不了他已自动失去中国国籍这一法律事实,而且张昆仑教授此后也未申请恢复中国国籍,因此,根据中国的法律,张昆仑教授自1996年回中国后一直是加拿大公民,而不再是中国公民。 中国政府以张昆仑教授持中国护照进入中国就是中国公民的说法,是明显违反其国籍法的。 法律工作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一九八○年九月十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一九八○年九月十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第八号公布施行)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都适用本法。 |
| 成文:2000年12月11日 发稿:2000年12月12日 更新:2004年08月05日 23:46: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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