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世纪末的悲哀 | |
【明慧网】 中国人大开会制定了关于控制和镇压邪教的法律,近几十年来中国从事的法制改革,法律完善等若干跨世纪的宏大工程,一锤定音,落入了改革前的俗套,为世纪末的中国定下了最为悲哀的基调。作为法制时代还没有开始就结束的丧钟,中国人大所通过的关于镇压邪教的法律,将成为历史蒙羞的见证,法制倒退以至完全被封杀的见证。从被中国共产党称为羞国辱民的历次卖国历史条约来看,那都是洋枪洋炮威逼下的不得已结果,这次却是拱手出卖一国人民的权利,出卖政府的义务及职能,出卖的是中国人作为苍天之下一种民族的生存权利。这个法律的出笼,标志着了中国法制改革的失败,中国历史的大倒退。 这项法律本身与党的钢铁意志相比已显得微不足道。它的炮制,出笼说明了许许多多人们不愿看到,却又不能不正视的客观历史事实。如果说,成千上万的法律工作者和政府领导人近年来的努力是要防止和杜绝以权压法,以权定法,以权治法的历史的话,这次定法的过程就宣告了这种努力的无效和结束。 世纪之末的中国人还有什么能比这更悲哀的吗? 我们来看看作为今天人类社会一部份的我们个人和社会,政府有哪些权力和义务。 1。人活在世上必须拥有那些权利? 生命权。财产权。基本的人身保障不受无端的侵扰和威胁。自由权。人身自由,思想自由,哲学信仰自由,宗教信仰自由,选择职业的自由,选择配偶的自由。选举权。被选举权。罢免权。受教育权。平等权。男女平等,民族平等,种族平等,在法律之下人人平等。人格应当受到尊重,并尊重别人的自由和权利。伸张正义,维护人权的权力义务。保护正当人权,请求帮助维护人权是每个人的职责和义务。 2。国家法律应该保护那些权利? 生命权,人身安全。财产权。受教育权。工作权。选举,被选举权。监督权。罢免权。检举,揭发,申诉,辩护,批评建议的权利。思想,哲学,宗教,政治信仰自由。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等自由。平等权。游行,示威,请愿等自由。中国地区内上访的自由。损害赔赏权。名誉权。隐私权。保护人权,是任何国家必须履行的对本国公民的基本职责。 3。中国目前的现状 五千年中华文明,二十世纪之末,建国五十周年的人权状况是,打屁股。甚至脱了裤子、内裤来打。几千年的文明斯文扫地。法律规定了的随便践踏。法律毫无尊严,形同虚设。宪法规定了的任意不执行,随意修改,以适合统治者的需要。人身迫害以一贯性的特点而存在。在当前处理法轮功事件中更是大面积地蔓延。栽赃陷害,人性,人道无存。社会由执政党带着以执法犯法,执法乱法的方式,恶劣地大倒退。 4。政权与人权 政权是一个国家基本人权的保护,执行机构。政权不得随意侵犯,践踏人权。历史上只有反动邪恶的政府才反人民,反人权。人民政府的合理性,合法性,正义性建立在对人民权利的维护和保障的基础之上。政府丧失这个基础,也即丧失民心,违反正义,道德,丧失其合理性,合法性。无人权的国家,人民无祖国可言。人权不是政权的粉饰,政权无理要求法律违反基本人权,随其意志而改动。 5。法权与人权,人权与人治 人存政举,人亡政息。法律维护统治,统治维护人权。不维护人权的法令法规以至整个法律为反动法律。没有人权的国家,只有专制和暴政。专制和暴政难免不涉及到甚至是统治者的国家领导人,中国前国家主席刘少奇就是例子,邓小平被打倒几次也是例子。 6。主权与人权 主权国家应该主动维护人权;践踏人权的国家应当受到谴责,干预,使其在尊重人民权利的基础上行使正当的主权。主权不容随意侵犯。人权在任何情况下都神圣不可侵犯。人民没有权力谈不上主权。人民的基本权力高于主权,人权高于主权,先于主权,大于主权,重于主权。违反人权者,国际通行的人权准则可以干涉,限制,帮助其主权回到保证人权的正常轨道。这样的帮助是正当,必要的。 7。内政与人权 人权具有国际性,是世界范围内检验一个国家社会是文明,道德,进步,安定,自由,法制体制,信誉程度,前进或后退的标尺,因而具有共同性,普遍性,是当今世界的共同标准,人民和国家的共同心声。以内政特殊为由,无视国际的道德人权标准,只能是以“内政”为由掩盖违反人权的行径。公正,合理,合法的行为永远不怕别人的监督和检查,反之则不然。 8。人权与人祸 人性,人道与人权总是联在一起的。人性丧失的专制总是不人道的。在非法关押中,不准人拉屎撒尿;博士脱光打屁股;酷刑折磨,喷气式体罚,“地牢”式的脚镣手铐,把仅仅是有不同意见的好人一只手从肩上,一只手从底下绕到背后铐起来;或是两个人背靠背地铐在一起,让铐子吃到肉里去;上老虎凳,把竹签钉进十指;用电棒插进嘴里,能闻到皮肉烧焦的味儿;在肛门通电,不一而足,令人发指的程度让现代社会难以想象,这就是人祸!就是浩劫!就是第二次文化革命的重演! 9。生存权与人权,信仰权与人权,人权与人的价值 不同意中央的意见就被迫下岗,绝食,开除党籍,军籍,学籍,炼功有罪,上访有罪,说明真实情况有罪,被抓被打,上刑判罪,无端罚款勒索,人身无安全,生活无保障,私人财产遭掠夺,言论自由完全被剥夺,全面受打压。一人如此,一亿人如此,人人皆可如此。法轮功一事可如此,事事皆可能如此,因为信仰权被剥夺,有思想即是犯罪,不出门就可能犯罪。草菅人命,人丧失了人的尊严,人民丧失了人民的权利,人无价值可言,政权亦无价值可言。 10。人权与权术,人权与党权,人权与特权 人权与滥用警察权是不相容的。玩弄权术是遮掩违反人权的惯用方法之一。现在加订法律也成了遮掩违反人权的方法!可见在党权的极度驱使下,任何违反道德,违反国际通行原则的事都会作得出来的。但是,人最终逃不过历史的审判,人以为可以逃过他人的眼睛,以为可以欺上瞒下,甚至躲过世界的声讨,无视国际的抗议,但是老天有眼,正看着这一切呢! 世纪末的中国人可悲又不可悲。可悲的是摊上了这样的人权环境,不可悲是这样的环境才出大德之士。 辛明 1999年11月1日 |
|
明慧网版权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 | |
成文时间:1999年11月1日 发稿时间:1999年11月4日 文章分类:【外界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