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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非法获取泄露国家秘密”指控的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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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慧网】近日,大陆新闻媒体报道称“法轮功”组织多次非法获取泄露国家秘密。对此,我想从法律角度谈一谈我个人的认识。

    首先,我认为应当区分的是:法轮功部分学员的行为并不能代表任何“法轮功组织”,属有关学员个人行为,与法轮功创始人和法轮功无关。

    其次,根据现有掌握情况来看,有关报道中所提及的窃密、泄密事件都涉及中国政府及有关组织的极个别人滥用职权、以秘密文件方式策划、组织、实施侵犯广大法轮功群众信仰自由的违法行为;法轮功部分学员对具有违法性质的有关秘密文件予以揭露的行为并不具有社会危害性,根据犯罪构成的理论,应不构成犯罪。

    根据犯罪构成条件的一般理论,构成犯罪必须具备违法性、社会危害性和应当惩罚性这三个基本条件,缺一不可。我不否认,法轮功个别学员的行为可能违反了国家有关保密法规的规定。但就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这一点而言,由于有关文件内容涉及中国政府及有关组织的极个别人违反《宪法》,利用秘密文件方式策划、组织、实施、侵犯《宪法》赋予法轮功群众的公民基本权利,因此这些文件在法律上应属非法、无效。法轮功个别学员有关行为的目的是为维护宪法所赋予的公民基本权利。对于任何以秘密文件的形式违反宪法、侵犯公民基本权利、滥用职权的违法行为,公民应有权并有责任采取相应行动予以制止。这不仅完全没有社会危害性,而且对社会是十分有益的。因此,法轮功个别学员的行为虽然可能违反了国家保密法的规定,但其目的是为制止政府中个别人滥用权力、违反《宪法》、侵害公民合法权益,因此这些学员的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当然也就不具备应当惩罚性。

    综上所述,由于中国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极个别人滥用职权、利用秘密文件侵害公民信仰自由的违法行为在先,法轮功个别学员为制止其违法行为所采取的行动有利于违反《宪法》和公民的基本权利,根本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因此不构成犯罪。

    以上属个人意见,仅供大家参考。

    大陆学员
    1999年10月27日

    明慧网版权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 http://www.minghui.c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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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文时间:1999年10月27日  发稿时间:1999年10月27日  文章分类:【学员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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