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电视台8月12日播出了“4.25非法聚集事件真相”的所谓重要新闻。并称之为:“1989年那场政治风波以来最严重的政治事件”。那我们来分析一下看看到底是不是“政治事件”。
一、4.25事件没有政治目的
众所周知,所谓“严重的政治事件”应该起码有一个被认为明确的及明显的政治动机或政治目的,才能被称为政治事件。然而,这个被中央电视台通过各种手法精心制作、剪辑、刻意渲染的、把观众的胃口吊起来了的所谓“最严重的政治事件”却向中央信访办提出了三个再普通不过的要求(目的),让人大跌眼镜:
1.要求公安局放人;2.给法轮功修炼群众一个宽松的修炼环境;3.允许出版法轮功书籍。
对事实真相有所了解的人即可以明白,上述三个要求完全合情合理,符合实际情况,完全是正当的、合法的,连采用的形式都是符合中国特色法律的“群众上访”,完全没有什么政治动机,没有任何涉及政权、社会制度、政治纲领、党派组织、参政议政、席位等政治上的要求。全是和修炼者自身的信仰自由、结社自由以及修炼自由直接有关的要求。因此、根本没有政治目的。
对上述三项要求的具体分析如下:
1.要求公安机关放人
何柞庥在天津师大创办的《青少年科技博览》99年第4期上发表文章《我不赞成青少年练气功》。该文章中严重歪曲事实,污蔑法轮功。他所列举事例中“因练法轮功精神失常”的某研究生经同学证实根本不能算做修炼法轮功的人,因为该研究生并未按炼功人的要求去做,如:同时掺炼其他功法、练辟谷等,都是与法轮功心性要求严重不符的行为。其他同学已把此事告知何柞庥,何完全知道真相。但奇怪的是,何柞庥再次把这个不符和实际情况的事例那出来,造谣、攻击、污蔑法轮功。因此,天津法轮功学员本着对法轮功、对天津师大、对社会负责的态度,怀着真诚的善意来到该杂志社,向该杂志社说明事实真相,希望该社能更正错误,澄清事实,还法轮功以清白,同时也是对社会负责,对国家有利。该杂志社开始态度很好,可后来却突然转为态度强硬、拒不认错。随着时间的推移,关注事态的法轮功学员越来越多,前往该社交涉的人也越来越多。
依国务院1997年发布的《出版管理条例》第三章第27条规定:“报纸、期刊发表的作品内容不真实或者不公正,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当事人有权要求更正或者答辩,有关出版单位应当在其近期出版的报纸、期刊上予以发表;拒绝发表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因此,法轮功群众的交涉行为也是正当合法的。但事至4月22日,天津市公安局突然出动防暴警察,逮捕了部分学员(见:www.minghui.ca〖温故知新〗)。23日,再次出动防暴警察殴打、驱赶群众。逮捕了45人。作为一个政府职能部门公然把广大群众置于政府的对立面,把广大群众当成暴徒来对待,无理非法抓人,是知法犯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章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经其它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广大群众在问题在合法申诉的情况下,不但得不到合理合法的解决,反而遭到无理、非法殴打、逮捕,只能向上一级单位国家信访部门反映情况,制止违法行为。这也是对党和国家的高度信任和拥护、维护宪法的尊严,履行公民权利和义务,是对国家负责、维护政府形象的行为。因此,要求放人完全是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是合情合理合法的正当行为。不具政治目的。
需要指出的是,人民警察应该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是取于民用于民,用来祛恶扶正、为民伸张正义、打击社会邪恶的。而天津公安局却把群众置于政府的对立面,把和平上访的群众当作暴徒对待。这种敌我不分、知法犯法、严重破坏政府在人民心中形象和声誉的行为,是不讲政策的体现,违背了中央开展的“三讲”活动。更令人震惊的是,在中央电视台“4.25非法聚集事件真相”新闻中有一位公安局的处长,在铁的事实面前居然撒下弥天大谎,说什么“整个行动很平和,绝对没有抓一个人”。他不但欺骗党和各级政府、机关,而且欺骗全国人民,欺骗全世界。正是他的谎言,在不明真相的群众面前,掩盖了法轮功群众上访的直接事实原因。这种釜底抽薪的做法,为的是误导群众,造成广大电视观众认为法轮功群众是在自己制造谣言,蓄意的,有政治目的的围攻中南海。既嫁祸于法轮功,又掩盖了自己的责任。而中央电视台的整个新闻是建立在此人的谎言基础上的,其编辑制作也是漏洞百出,其真实性由此可见一斑!
2.给法轮功群众一个宽松的修炼环境
为什么提出此问题?这里有必要谈一下问题的背景。众所周知,群众修炼法轮功无怪是祛病健身,做一个更好的人,道德更高尚的人。法轮功自传出以来,以其奇特的功理,明显的功效,教人真心向善,提高心性的道理,受到广大群众的喜爱,在短短的时间内迅速传遍全国,修炼群众越来越多。法轮功也被誉为高德大法。他使无数人祛病健身,给国家节约了无数的医药费,创造了巨大的经济效益,利国利民。法轮功学员不断按照法轮功的要求,处处做一个好人,提高自己的心性和道德水准,使道德升华,对国家的精神文明建设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修炼人数七年之内达到一亿以上。
然而,自1996年6月17日《光明日报》发表署名文章,攻击、污蔑、法轮功为伪科学,宣扬迷信后。先后有十余家新闻单位在没有深入调查的基础上,不负责地先后对法轮功进行歪曲报导,甚至攻击、造谣、污蔑和漫骂。以何祚庥、司马南为首的极少数人,不断造谣、攻击、污蔑法轮功,挑起事端,制造不安定的因素。在始终没有正面报道澄清事实的情况下,广大群众本着对社会负责,对自己负责,对新闻单位负责的态度,善意向新闻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介绍法轮功,澄清事实,说明真相。希望后者能更正错误,停止侵害他人名誉和基本公民权利的行为,消除不良影响,以对他人负责。根据国务院1997年发布的《出版管理条例》第三章第27条规定,以上做法完全是正当的、合法的。
然而,全国各地的公安机关不断对法轮功进行无理的打击和压制,非法调查,甚至违反国家法律、法令,直接进行着一系列直接侵害公民基本权益的干扰群众性炼功活动。
在1998年7月21日,公安部一局发出《关于对法轮功开展调查的通知》。《通知》首先确定李洪志先生传播“谣言邪说”及一些骨干利用法轮功进行非法活动。但随后又提出要掌握活动内幕情况,发现其利用法轮功违法犯罪的证据。要求各地公安机关政保部门开展深入调查。这种在未调查、取证之前,即先定罪的做法,是完全违背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的。
在《通知》错误的指导下,江苏盐城市、辽宁朝阳市、辽阳市、凌源市及山东、河北邢台、新疆、黑龙江、福建等一些地方公安机关,宣布炼法轮功的群众是非法集会,强行驱散法轮功学员、非法查抄法轮功学员的私有财产;对炼法轮功群众非法拘禁、关押、打骂、罚款,且有的不给收据,有的只给白条。例如辽宁省朝阳市公安局,下令对法轮功立即予以取缔,某辅导员被数次罚款,累计金额达4000多元。辽阳市一个辅导员被辽化公安处传讯说,你们在一起学法炼功是非法集会,要么判刑2到3年,要么罚款10000元,不要收据只要6000元。又如河北省邢台任县公安局取缔了炼功点,查封了炼功点的书刊、资料和录音带等物品,法轮功学员被定为参加非法组织进行罚款,李广路被罚款1000元并被非法拘禁;聂改荣被七次传讯并罚款2000元;霍桂兰被关押5天并罚款2260元;王志文被关押同时罚款2260元。公安部一局的《通知》及各地公安机关对法轮功所作所为严重地干扰了学员正常的炼功,造成了极恶劣的影响。
直至发生4.22、4.23日天津公安局公然出动防暴警察,将上访群众当作暴徒,无理,非法大面积驱赶、殴打、逮捕群众。致使矛盾激化,使学员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最终走上了中南海。这也是法轮功群众上访中央的直接原因。
也就是说,政府新闻机构违反国家政策,污蔑、攻击、诽谤法轮功;公安局多次无理攻击、非法打压法轮功,是破坏法轮功学员修炼环境,给学员造成伤害,造成学员上访的直接事实原因,是造成社会不稳定、激化矛盾的直接原因。法轮功学员上访是迫不得已的、是事出有因的。因此,法轮功学员要求有一个宽松的修炼环境,是依据宪法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正当要求,不是有些群众误解的那种无理要求。
而中央电视台却把这样的合法上访说成是什么想把“非法组织合法化”。众所周知,法轮功于一九九二年五月公开向社会传授,于一九九三年被中国气功科研会正式批准吸收为其直属功派,并成立法轮功研究分会(或简称法轮功研究会)。李洪志先生分别于一九九四年九月、一九九五年结束了在中国大陆和国外的传功,此后专心于佛法研究,停止了气功办班活动。所以法轮功研究会在一九九六年三月正式向中国气功科研会提出退出中国气功科研会的申请,并得到了中国气功科研会的正式确认,完成了退会手续。因此,法轮功研究会从此时起即已经不复存在。
此后,由于法轮功修炼群众较多,为便于纳入国家管理,部份法轮功老学员一直积极建议国家有关部门,解决对炼功群众按国家法律实现有序管理的问题。一九九六年四月以后,他们曾先后于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民族事务委员会、中国佛教协会、中共中央统战部、民政部等部门申请注册成立全国性群众学术修炼团体,对此中共中央统战部有正式文件批示:“不同意”以及"不支持”,并正式通知申请者不支持的决定。一九九八年法轮功学员再次向国家体委申请登记注册,仍无结果。
由于多次申请均被拒绝,法轮功学员放弃了在中国大陆建立全国性修炼组织的努力。李洪志老师在《北京老学员》一文中写到:“如果能够独立注册最好,由北京统一向国家注册登记,各地不要单独注册登记或申报。如果不能够独立注册,那就还象原来一样,群众自发地学法、炼功,没有组织,自愿参加晨炼,保持其特点和纯洁。”
可见,一九九六年三月以前,中国大陆的法轮大法研究会为合法组织;一九九六年三月以后,中国大陆的法轮大法研究会已经自行解散,不存在所谓“非法组织”的问题。因而,也根本没有向信访办提出“组织”问题。况且,法轮功学员知道,注册申请是在国家体育总局,而不是在信访办。因此,谈不上““非法组织合法化”的问题。这不过是中央电视台的一家之言,完全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
3.允许出版法轮功有关的书籍的要求
法轮功是高层次的修炼方法,强调心性是提高的根本,包括几套动作和有李洪志老师撰写编辑出版的一系列著作。法轮功一经传出,就被誉为高德大法,无数修炼法轮功的人,摆脱了疾病的痛苦,身体恢复了健康,找到了多年不见的家庭幸福和快乐。特别是许多医院治不好的疑难杂症,被医院判了死刑的病人,也通过修炼法轮功而恢复了健康(见:www.Minghui,ca),为国家节约了大量医药费,创造了巨大的经济效益,而这些都是不需要国家投入一分钱,不浪费任何资源、能源,不占用一分耕地取得的,且不产生任何污染和副作用。利民、利家、利国。
更难能可贵的是法轮功把提高人的心性放到了首位。广大法轮功群众通过不断学习《转法轮》等书籍,按照高标准要求自己,不断提高心性和道德标准,看淡个人名利,为他人着想;勇挑重担,安心本职工作,任劳任怨,无私奉献;为政清廉,克己奉公,坚持原则,不让国家吃亏;严于律己,宽己待人,乐于助人。处处做一个道德高尚的好人,以达到无私无我,先他后我这样一个精神境界。从而对社会的精神文明产生了很大的促进作用,产生了巨大的社会效益。法轮功的影响也越来越大,越来越多的人加入到了法轮功中来。指导大家修炼的《转法轮》等系列书籍也成为畅销书,供不应求,并被译为十几种语言,传播到世界各地。他不仅成为中华民族的瑰宝,也成为全人类的无价之宝。
大量事实表明,法轮功是真正的科学,是利国利民的,对国家有百利而无一害。出版法轮功有关书籍,利民、利家、利国,是完全符合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的,是符合国家根本利益的。修炼的人越多,越有利于国家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越有利于安定团结。
然而令人遗憾的是,国家新闻出版署却以“传播迷信”为由,用行政手段而不是依法查封了法轮功有关书籍。而判断一个事物是否是迷信,是由科学家和事实来决定,而不是有政府某机关和个人说了算。因此,法轮功学员要求恢复出版法轮功书籍,是站在全民族、国家的高度出发的,是为人民利益考虑的,是合理的,是正确的。难道多一个好人不好吗!为国家和民族考虑、为大多数人考虑错了吗?怎么能把这说成是有“政治动机”?对法轮功群众乱扣帽子打棍子的人,才是违背党宗旨和国家根本利益的,是不符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中国白皮书》关于人权问题写到:“中国宪法规定了广泛的仅供参考民政治权利。除了上述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之外,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在中国,没有新闻检查制度。据统计,在全国各类报刊中,属于共产党机关和国家机关的报刊,只约占报刊总数的五分之一,其余都属各民主党派、社会团体、学术机构和群众组织。公民依法享有著作权和发表权以及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明权、科技成果权等知识产权。公民用什么观点撰写什么著作,选择什么出版社出版,都是公民个人的自由。”
因此,是国家新闻出版署的行政手段,违反了国家的宪法。法轮功群众依据宪法赋予的权利进行上访,提出建议和要求,有利于国家机关,维护公民合法的出版权益,是完全合法的,是每个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人侵犯。没有任何政治目的。把这说成是“有政治目的”的人也是对公民权益漠视和对国家宪法的不尊重。
由以上的讨论可知,法轮功群众提出的三点要求没有任何政治目的,完全和修炼有关的要求。是合情合法的,是对党、对国家、对人民负责的、有利的,是为人民服务的。
至于中央电视台把这说成什么“4-25"非法聚集事件选在春夏之交,大有深意;地点定在中南海,居心险恶。这一切与国外敌对势力掀起的反华浊流遥相呼应,干了他们想干而干不了的事”。这显然是毫无根据的造谣和中伤。
对此,我们在分析一下,就能明白到底是谁“大有深意”,“居心险恶”,“干了他们想干而干不了的事”。
何祚庥以反伪科学自居,长期以来一直攻击、造谣、污蔑、漫骂法轮功,以次来提高自己的知名度,获取政治资本。他可以说深知法轮功学员的善良、纯真、维护法轮功和对社会负责的本性。因此而利用它来打击陷害法轮功。1998年,他选择5月24日这个春夏之交的敏感季节,在《北京特快》电视栏目中大肆造谣、污蔑法轮功。果如其所料,众多法轮功学员看到电视台的歪曲、失实、污蔑的报道后,本着对社会负责、对法轮功负责的态度,到电视台善意反映真实情况,澄清事实。事后,北京宣传部禁止一切媒体刊登何祚庥的文章。今年,又是春夏之交的敏感季节的4月19日,他选择了消息可以迅速波及北京的天津(而不是青海、新疆或西藏)师范大学的一家杂志,再次把他已经知道是不真实的材料拿出来,攻击、诽谤法轮功。而善良的法轮功学员再次落入其圈套,来到杂志社澄清事实。在何罗精心策划和联手配合下,终于一步步酿成425中南海万人上访。
由此不难看出,究竟谁才是真正“大有深意”,“居心险恶”的人,是两次事件的挑起者,是破坏安定团结的始作俑者。做到了“与国外敌对势力掀起的反华浊流遥相呼应,干了他们想干而干不了的事”。国家安全部门难道不应对这样的人立案侦察、以保障国家的安定团结吗?
二、法轮功群众上访的行为本身不具有政治特征,不是政治手段
众所周知,要达到一定的政治目的,要有相应的的政治手段。4.25法轮功群众前往中央信访办,没有政治目的,其行为本身也不是政治行为。
法律工作者指出:《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集会,是指聚集于露天公共场所,发表意见、表达意愿的活动。本法所称游行,是指在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场所列队行进、表达共同意愿的活动。本法所称示威,是指在露天公共场所或者公共道路上集会、游行、静坐等方式,表达要求、抗议或者支持、声援等共同意愿的活动。”
法轮功学员没有开会,没有演讲,也没有听演讲,所以不是集会;没有在北京的大街上集体行进,所以不能说是上街游行;没有口号标语,没有大声喧哗,所以也不是示威。没有集体坐下静默,不能算是静坐。他们只是集体反映情况,集体上访,上访不需要预先向公安机关申请,不需要得到事先批准,是合法的。从法轮功学员的实际表现来看,他们不是抱着对抗敌意,而是本着善意,向不明真相的新闻单位及上级部门澄清事实,反映真相,他们态度和蔼,秩序井然,听从并主动配合警察及有关部门的合理安排和正确指挥,更没有使用暴力、威胁等方法攻击胁迫警察,他们未妨碍公共交通,甚至还自觉维护公共环境卫生,没有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和群众的正常生活、没有对国家机关正常运作造成任何不良影响,没有过激言行,更没有使用暴力冲击国家机关,不能说是“围攻”。可见这不是集会、游行、静坐、示威,只是集体上访。
而且事后4月27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信访局的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并发表谈话,将“四二五”事件定性为“聚集”中南海。可见“围攻”的指控不能成立。
因此,法轮功群众没有集会、示威、演讲、游行、静坐、暴力等方式,表达要求、抗议或者支持、声援、等共同意愿的活动。不是政治行为。
其行为结果没有对国家机工作关造成影响。因为,国家信访办的本职工作就是接待群众上访,倾听群众呼声,了解实际情况,解决矛盾,这是其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国家《信访条例》第八条规定,信访人可以就“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和要求”、“控告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等信访事项,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
所以,法轮功群众到中央信访办,不是政治行为,是一个公民享有宪法赋予的权利,是集体上访。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整个4.25群众上访中央信访办根本不是什么“严重的政治事件”。是完全合情、合理的;是合法的,是正当的。是群众的合法权益。他们没有制造事端,破坏稳定,没有政治目的和政治手段。他们恰恰是受害者。他们的行为是维护国家的安定团结的,是对党和国家、人民、本人负责的;是利国利民的。襟怀坦白,光明磊落,问心无愧。
由此,想在说远一点。中央电视台和各个媒体对法轮功的“深揭猛批”已有一个月。仔细分析整个“揭批”的过程,始终没有找到任何证据证明法轮功有政治目的。也没有一个明确和统一的说法。完全是自己的猜测和各说各的。从国际新闻媒体上罗列的那些杂乱无章及令人啼笑皆非的说法中可以看出,所谓法轮功的政治目的完全是杜撰出来的,因为没有这样的证据,直接证明法轮功有政治纲领、宗旨、实现纲领的手段、目标、组织原则、政权、制度等政治性的内容。是某些人在通过给别人扣帽子来调动人心中的“假、恶、暴”,在搞政治运动,挑动群众斗群众。
法轮功已传出七年,人数达一亿多,遍及世界各地;出版了十几本法轮功书籍,书籍被译为十几种文字,在几十个国家发行;学员开了许许多多的交流会,写了无数的心得交流材料。而在其中始终没有发现任何和政治有关的东西,难道这本身还不说明问题吗?
一个北京大法弟子
九九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