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这封信是李小妹、李小兵姐妹的父母向法院写的申诉信。信中从常人社会赖以维持稳定和秩序的法律角度叙述了为什么强加给李小妹和李小兵的罪名不成立,为什么对她们的起诉和审判不公正。这封信实质上既关系到李氏姐妹本身的清白,也关系到法律如何在中国社会公正实施的问题。
常人中基本的正义概念和道德水准都发生了严重败坏才有今天社会上的种种腐败、不公和混乱。造成这一切败坏的最本质原因姑且不论,如果政府和百姓再这样麻木不仁地依照已经极度低下的道德水准办公行事,人类和社会就只能一烂到底了,我们相信这是所有正念尚存、良知尚未完全泯灭的人不愿意看到的。谁愿意自己和自己的子女战战兢兢地生活在那种天灾不断、公正无存、匪盗横行、人畜无异的社会里呢?
李义、聂震(李氏姐妹的父母),这对党龄六十多年的离休老干部夫妇已经在以他们的方式尽自己对社会和后代的义务了,您呢?(2000年3月15日)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于2000年元月28日对我们的女儿李小妹、李小兵以"非法经营罪"进行审判,并分别判处李小妹有期徒刑七年,罚款七万元;判处李小兵有期徒刑六年,罚款六万元。我们认为所强加给她们的罪名是不能成立的,对她们的起诉和审判是不公正的。我们支持她们在法庭上为自己所做的无罪辩护。
我们既是李小兵、李小妹的父母,又是有六十多年党龄的离休老干部,我们写此申诉信既是为表明支持她们的无罪自辩,也是为了维护法律应有的尊严。这种判决是不能成立的,是我们不能接受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提出我们的申诉意见。
现依照东城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内容逐项陈述。
一、首先,该起诉书的前言部分的叙述是与事实不符的,是违反法律程序的。
该文说她们是"九九年七月二十日被拘传,同日被监视居住”。她们两姐妹于7月20日凌晨,也就是李小妹于半夜一点钟,李小兵于半夜两点钟分别被公安局突然抓走。人抓走后,十多名警察连续几小时的抄家,连她们的私人财物,包括传真机、录像机、录音机,甚至连家中的私人存款全部被抄走,从此打听不到她们的下落,不知道被弄到哪里去了。直到10月22日,即94天之后,公安人员才送来了"涉嫌非法经营罪"的逮捕证,宣布她们已被逮捕。
长达几个月之久,我们不知自己的女儿所犯何罪,不知她们被关在何处。所谓的"监视居住",已变为变相拘禁。这种做法老干部们在文化大革命中经受过,文化大革命之后为了防止再出现这样的问题,而在《刑法》中特别做出了规定,不准许违法地秘密关押人员。至今半年过去了,连开庭审判都不允许作为父母的我们去旁听,去看我们的孩子一眼。甚至连她们的丈夫都不被允许去旁听,这也是违反法律,破坏法律实施的。因此我们不能承认这种抓人、抄家和后续的秘密关押、审判,只是一句"七月二十日被拘传,同日被监视居住"所能轻轻带过的。我们的两个女儿从没有违法犯罪的历史,她们这一次到底犯了什么罪,受到这样找不到法律依据的对待?
二、为她们所定的罪名是"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以及其所列举的"事实"都是不能成立的。
现逐条陈述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总则第一章第三条规定: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依照上述法规,应是法无明文不为罪,不处刑。只要翻开《刑法》就会发现这一条在《刑法》中占有重要的核心位置。政府什么时候把法轮功定为邪教的?时至今日我们也没有看到法律的明文规定,而只是《人民日报》的评论员文章给法轮功定性为邪教。且不说这么重大的政策问题由一个"评论员文章"来界定是多么不严肃,咱们就说一个评论员文章能否作为法律依据为人定罪,这是一;二、假定可以承认这个东西有法律效力,那么它发表时,我的女儿早已被抓起几个月了。她们还为"邪教"干过什么?法律不应溯及既往,这也是一个重大的法治原则。此其一。
其二,法轮功全部书籍内容都没有反人民、反党、反社会的内容,都是教人健身、向善、遵纪守法、追求道德的升华,做好人,做更好的人。这是尽人皆知的事实。她们卖这样的书,怎么能说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邪在哪里?她们的卖书行为到底破坏了什么法律的实施?世上哪里有不让人做好人的法律?对于一个国家,一个社会来说,不是好人越多越好吗?好人越多,国家才能长治久安哪,是不是这样的理呀?而且她们经营的书店并非法轮功书籍专卖店,而是从社会科学到自然科学;名人领袖传记到文学艺术;中、小学生辅导丛书;邓小平文选等等,(这些从来就没有任何问题的合法出版物也已全部被抄走,可以查证)。
因此,给她们定"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的罪名是不能成立的。还因为,她们两人在被抓走以前,没有任何法律将法轮功定为邪教,在她们卖法轮功书籍的时候,并没有任何人告诉她们这本书不好,不允许卖。她们也没有破坏任何法律的实施,既没有这样的行为,也没有被破坏的法律。
当时李洪志先生的法轮功传授班有的就是在公安大学的礼堂里办的,并且他的多次报告会:包括《转法轮》首发式、两次为公安部见义勇为基金会募捐的报告会也是在公安大学的礼堂里做的。《法制日报》上曾为这两次报告会全部收入的捐赠登报致谢过。并且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及诸多地方电视台对他的讲法传功都做过专题采访和赞扬、褒奖,中央电视台的采访照片甚至赫赫然就登在她们所卖的《中国法轮功(修订本)》的扉页上。可是如今突然一夜之间把她们两个普通老百姓抓起来,为卖过此书而定她们"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并判刑。这于情、于理、于法,何以成立?叫人怎么理解?将她们姐妹的卖书行为定罪,将如何界定以上宣传机构和政府机关的行为?
三、 按照对李小妹.李小兵所列的"罪行"的顺序逐项澄清:
第一项:"被告人李小妹,于一九九六年七月至九七年十二月间利用其海南中元贸易有限公司在北京市商业银行和平里分行开设的帐户,伙同"法轮功"北京总站西站副站长李月秋(另案处理),非法发行、销售《法轮功》,《转法轮卷二》、《法轮大法义解》等宣扬"法轮功"的图书及音像制品,经该帐户往来的"法轮功"图书音像制品购销款项共计人民币二百一十五万三千八百七十点五元"。
北京总站给学员们从武汉买书都是先把钱收上来汇总,再由邮局汇款到武汉,但是邮费很高,有个帐号,就可给学员省很多钱。李小妹只是为北京法轮功总站给学员买书方便提供了一个汇款所用的帐号而已。这些书籍都是平来平走的,任何人都没有从中赚取一分钱。况且《转法轮》九四年元月份由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出版发行,有国家新闻出版署颁发的正式版号,是合法出版物。在社会上公开发行以来,曾被《北京青年报》评为全国十大畅销书见诸报端。至于新闻出版署从什么时候又内部通知不准发行了,李小妹作为普通老百姓无从得知。拿内部通知来治外部人员的罪是没有道理的。就此而言:
1、 不存在非法问题;
2、李小妹只是为众人提供了一个方便帐号帮助汇款,全部帐目往来,书籍分发都未介入。所以这一项对李小妹来说不能构成"非法发行、销售罪",利用这个帐号说到底也仅是代收代付,没有任何经营活动在其中,因此和这一罪名连不上,往来购销款项的数目也不能算到她的头上而成为定罪依据之一。
第二项:"被告人李小妹.李小兵于九七年五月至十二月间积极为法轮大法研究会骨干成员姚洁(已判刑)发行、销售《悉尼讲法》、《美国讲法》、《精进要旨》、《大圆满法》、《转法轮法解》等宣扬"法轮功"的图书,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八十二万五千零七十八元"。这一项同样不能成为对她们判刑定罪的依据。理由是:
1、 政府当时并没有宣布法轮功为非法组织,更未定为邪教;2、以上所列书名全部都有正式版号,从合法渠道获得,而且据我们了解,书的内容仅仅是叫人修身向善,遵守所在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参与政治,只修炼自身做好人(有书可查证);3、她们只是为姚洁义务帮忙,且没有收取报酬,没有经营活动,怎么能构成"非法销售经营罪"?
第三项和第四项内容,均是关于她们在地坛负责经营的文华图书馆发展公司地坛图书音像店的问题,李小妹负责四个月,李小兵接手九个月,于九九年六月停业。期间"大量购入销售有关法轮功的各种图书及音像制品予以销售,其非法经营销售额李小妹为八十八万八千六百七十二元,李小兵为一百七十六万五千元"。关于此两项起诉书在结论中说:"……后又利用其非法取得的经营资格及经营手续继续大量发行、销售国家禁止出版发行销售的宣扬法轮功的图书及音像制品,且非法经营数额特别巨大,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1条之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
首先,她们经营的地坛图书音像店是文华图书馆发展公司的下设分店,而文华图书馆发展公司是直接隶属于文化部的一个图书经销窗口。李小妹、李小兵的地坛图书、音像店成为该公司的下设分店的一切手续都是齐全、完备的,是经国家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合法营业执照的,她们经营期间同总公司签订了正式合同,并按期向总公司办理缴纳各种费用,根本不存在"非法取得的经营资格及经营手续"的问题。这种结论是强加的罪名。
其次,关于是否"继续大量发行、销售国家禁止出版发行、销售的宣扬'法轮功'的图书制品"的问题,我们不得不再重复一遍:
1、政府当时并未宣布法轮功为非法组织,更未宣布为邪教,也未公开申明禁止出版、发行、销售法轮功的图书、音像制品。
2、她们从武汉深深集团及从山东济南青年科技文化服务中心处所购入之全部书籍及音像制品都有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的正式版号和合法手续,她们也是从合法渠道得到的图书。
再次,起诉书中所说:"非法经营数额特别巨大,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问题,只有在该书籍是被公开宣布为非法,并被明令禁止销售的情况下,她们继续销售才能构成非法和既而谈得上非法经营的数额是否巨大的问题。而事实是文华图书馆发展公司地坛图书音像店是合法成立,合法经营,经营的都是合法的渠道得来的合法书籍,根本没有任何违法问题。根据报纸上公布的资料,她们的销售额在整体该类书籍的销售中仅占了极其微小的数额,如何构成"数额巨大"和达到"扰乱市场"的问题?作为一个商店,一年零一个月的经营数额按起诉书所公布的数字才只有二百六十五万零六百七十二元,岂不小得可怜么!而且其中还包括其它书籍的销售额。
因此,我们觉得起诉书中以上种种说法都是欲加之罪,都是极不严肃、不公正的。
综上所述,判其有罪是违法的判决,我们不能接受。我们的女儿李小妹、李小兵是在部队出生成长,我们看着长大的,上过山,下过乡。她们心地善良,乐于助人,她们从没有任何犯罪动机,从没有干过任何违法的事情。我们两人都是离休干部,我们革命的目的难道就是要惩罚普通的善良的人们吗?这个社会到底发生了什么问题?这样的判决是否能够经得起历史的考验?
我们的女儿李小妹、李小兵是无罪的。正当处在世纪之交的时刻,我们国家正在大力推行法治建设的今天,这样明显的错案,是有损我们政府形象的,为了维护我国法律的尊严与纯洁,我们觉得自己有义务提出申诉,希望能够得到有关部门的关注,纠正这个错案,还李小兵、李小妹以清白。
李小兵、李小妹父母:李义、聂震
(成文日期不详,编者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