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理智去证实法、用智慧去讲清真象、用慈悲去洪法与救渡世人”(《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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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诉侵犯人权行为
联合国程序简介
由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出版

来文请寄:

    Office of the High Commissioner for Human Rights
    Palais des Nations, 8-14 avenue de la Paix
    1211 Geneva 10, Switzerland(瑞士,日内瓦)

    电话:41/22.917.9000
    传真:41/22.917.0212
    电子邮件:webadmin.hchr@unog.ch

    欲知详情,请查阅:http://www.unhchr.ch/


导  言

任何人均可提请联合国注意某一人权问题,世界上每年有几千人这样做。联合国人权控诉程序是促进对人权的尊重和制止侵权行为的一个强有力的工具。本小册子简要说明提交控诉的现有办法。

控诉或请愿(也称为“来文”)可提交给任何联合国工作人员,包括驻地协调员,而驻地协调员可能是侵犯人权受害者与联合国联系时最易于利用的接触点。驻地协调员可以将来文转交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该办事处将按照最合适的程序将这些来文送交其适当的目的地。

何人可以提出控诉?

个人、一批人和组织。

可以对何人提出控诉?

可以控诉的侵犯人权行为是国家机关或代表直接实施的。

控诉的依据是什么?

联合国采用了各种国际框架来监督全世界人权情况。其中有些程序允许审查各项控诉;而其他程序则审查大规模的一贯侵权行为。一项控诉一般不同时在一项以上的程序下加以审议;根据何种程序审议视控诉的性质或控诉人的任何明示要求而定。以下是三项主要的控诉程序:

1、基于条约的程序:

现已设立了一些所谓的“条约机构”的独立专家委员会,监督特定国际人权条约的执行情况。其中三个委员会被授权审查个人提出的侵犯人权行为的控诉,并就此通过意见或决定。这些委员会监督《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和《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的执行情况。为了求助于一个条约机构,请愿人必须处于已正式承认该机构接受个人控诉之权限的一个国家的管辖之下。

2、1503程序:

对于《世界人权宣言》中界定的侵犯人权行为可以以请愿、信件、电子邮件、上诉、传真等任何书面形式对世界上任何国家或领土提出控诉。如果联合国所收到的控诉表明某一国家里人权一贯遭到严重侵犯,此问题可以提交增进和保护少数小组委员会注意。由独立专家组成的小组委员会向由五十三个联合国会员国组成的政治机构---人权委员会报告,由该委员会最终通过最后决定。根据1503程序提出控诉的结果在所有阶段都保密,甚至对请愿人也保密。

3、公约外机构制:

人权委员会指定“特别报告员”、“特别代表”、“独立专家”和工作组监督和报告某些国家或某些问题方面的人权情况。秘书长还可任命特别代表,以类似的身份代表他行事。尽管多数机制没有任何正式的控诉程序,但可以接受关于各项案件的资料,将其列入提交委员会或大会的公开报告。如果请愿人面临迫在眉睫的危险,他们还可以通过“紧急呼吁”提请有关政府注意。

如何提出控诉?

对于来文的格式没有任何正式规定。但也许应该遵循以下一般准则:

联合国驻地协调员的协助

关于侵犯人权行为控诉的参考材料可向联合国驻地协调员办事处索取。尽管驻地协调员无法协助起草控诉或提供法律咨询,但可以进一步解释各种程序并确保设在日内瓦的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收到控诉。

结果----补救措施

根据采用的程序和案件的复杂性,控诉的处理差异很大。预期结果也因程序而异;条约机构可以支持控诉,然后敦促有关政府向受害者提供补救措施(基于条约的程序);人权委员会可以作出决定(1503程序);可以紧急呼吁有关政府立即采取行动或者控诉可以列入提交人权委员会或提交大会的年度公开报告(公约外机制)。与多数国家的国内法院不同,这一方面没有任何强制执行机制来确保根据联合国程序通过的决定或意见得到遵守,但是,被这些机构认定侵犯人权的国家在实践中往往执行这些机构的决定或建议。

(2000-10-28发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