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议会关于中国人权状况的议案(译文)

- 根据欧盟条约第11(1)条和欧中条约第177条关于把促进人权作为普通外事安全政策   (Common Foreign and Security Policy, CFSP)的一个目标,

- 根据1997年6月12日关于中欧关系长期政策的决议及1998年10月8日关于欧盟与香港的决议:1997以后,

- 根据过去针对中国违反人权和少数民族权益及宗教自由的决议,

- 根据1999年12月21日在北京召开的欧盟-中国高峰会议的结论,

A  鉴于人权状况在中国持续恶化-不断增加的大量事件,对有组织的不同政见者的进 一步压制,对未注册教会的强化控制及对罗马天主教主教任命的干涉,官方对法轮功的镇压及对少数民族的骚扰,特别是对藏族,蒙古族和维吾尔族,

B  鉴于中国在履行关于公民和政治权力的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力的国际公约方面毫无进展,

C  鉴于,据香港消息,言论自由,政治自由和中国制定的香港基本法和权力移交给予的法律规则遭到侵犯,例如在香港法院终审判决以后向人大常委会要求重新审议部份基本法,

D  鉴于西藏喇嘛卡玛帕飞往Dharmshala是宗教镇压的表现,

E  鉴于中国副总理吴邦国(音译)和副部长龙永图(音译)将于2000年1月25日到布鲁   赛尔与欧盟代表商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问题,

F  鉴于联合国委员会人权问题第56次会议将于2000年3月20日在日内瓦召开,

1。强烈要求中国政府对在中国特别是香港,澳门和西藏促进人权状况,保障民主,言论自由,新闻自由及政治和宗教自由的国际呼声作出反应;

2。呼吁委员会,国务院和盟国继续向中国施加压力以改善其人权记录以符合国际标准并向中国政府表明欧盟与中国关系的改善,包括中国加入世贸组织都与这个改善密切相关的;

3。强烈要求委员会,国务院和盟国特别提出宗教迫害问题,因为违反宗教自由有愈演愈烈之势;

4。呼吁国务院与美国共同努力并共同起草一项在即将召开的联合国人权委员会会议上 一项针对中国的决议,通过高层外交方法积极活动,鼓励人权委员会中的成员国效仿,同时劝阻列席日内瓦的国家对中国问题投弃权票从而防止人权委员会在那个国   家甚至不讨论这个问题;

5。强烈要求中国政府遵守公民和政治权力的国际公约及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力的国际公约;

6。呼吁国务院通知议会及外国事务委员会有关随后的政策及欧盟在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得出的结论;

7。要求主席将这个决议转发到成员国的国务院,委员会,政府和议会,联合国人权委员会成员国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2000年1月29日译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