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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张昆仑教授国籍问题的法律思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双重国籍,这在其一九八○年颁行的国籍法中有明文规定。为了维护单一国籍的原则,其国籍法第九条又规定: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也就是说,中国公民从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时起,即无条件地自动丧失中国国籍,且不需要履行任何手续,也不以中国政府是否知道为条件。该国籍法第十三条规定:曾有过中国国籍的外国人,具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恢复中国国籍;被批准恢复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第十四条规定:中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除第九条规定的以外,必须办理申请手续。

张昆仑教授1989年持中国护照进入加拿大,1995年加入加拿大国籍。尽管张昆仑教授在加入加拿大国籍时仍旧保留了中国国籍,因为加拿大承认双重国籍;但对中国政府而言,张昆仑教授自加入加拿大国籍时起,即自动丧失了中国国籍,不管中国政府是否知道张昆仑教授加入加拿大国籍这件事。张昆仑教授1996年仍持中国护照回到中国居住,这改变不了他已自动失去中国国籍这一法律事实,而且张昆仑教授此后也未申请恢复中国国籍,因此,根据中国的法律,张昆仑教授自1996年回中国后一直是加拿大公民,而不再是中国公民。

中国政府以张昆仑教授持中国护照进入中国就是中国公民的说法,是明显违反其国籍法的。

法律工作者
2000年12月11日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一九八○年九月十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一九八○年九月十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第八号公布施行)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都适用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各民族的人都具有中国国籍。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
第四条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第五条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
第六条 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第七条 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愿意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 请批准加入中国国籍:
    一、中国人的近亲属;
    二、定居在中国的;
    三、有其他正当理由的。
第八条 申请加入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取得中国国籍;被批准加入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
第九条 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第十条 中国公民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退出中国国籍:
    一、外国人的近亲属;
    二、定居在外国的;
    三、有其他正当理由的。
第十一条 申请退出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丧失中国国籍。
第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不得退出中国国籍。
第十三条 曾有过中国国籍的外国人,具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恢复中国国籍;被批准恢复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
第十四条 中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除第九条规定的以外,必须办理申请手续。未满十八周岁的人,可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代为办理申请。
第十五条 受理国籍申请的机关,在国内为当地市、县公安局,在国外为中国外交代表机关和领事机关。
第十六条 加入、退出和恢复中国国籍的申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审批。经批准的,由公安部发给证书。
第十七条 本法公布前,已经取得中国国籍的或已经丧失中国国籍的,继续有效。
第十八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